第A07版:说案

精神病人抢车“狂飙”致车损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胡蝶飞/孙倩/王倩

本文字数:1417

  □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孙倩  王倩

  本报讯  抢夺机动车的精神病人,驾驶机动车肆意冲撞其他车辆及行人,导致人员受伤、车辆受损。机动车所有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否合理有据?保险公司免责的“驾驶人”范围又该如何确定?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孙某为其所有的斯柯达机动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21年10月16日至2022年10月15日。

  2022年8月15日,季某借用孙某的车外出。张某驾驶他人车辆,逆向撞停季某,并殴打季某,致使二人车辆受损、季某受伤。随后,张某强行抢夺季某所驾驶的斯柯达机动车,驾驶该车肆意冲撞其他车辆及行人,致多人受伤,多辆电瓶车、机动车受损。后张某将其驾驶车辆丢弃……

  随后,相关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书载明,张某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同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决定对张某予以强制医疗。

  为修理涉案斯柯达机动车,孙某支付了14970元修理费。孙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但遭到拒绝。因此孙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汽车修理费14970元。

  保险公司认为,孙某的斯柯达机动车虽是投保车辆,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是,案涉事故包含多次碰撞,事故车辆先后由季某、张某两人驾驶,对于张某驾驶案涉车辆期间产生的车辆碰撞损失,因孙某并未提供张某的驾驶证,且张某驾驶案涉车辆四处冲撞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行为,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以下简称《示范条款》)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及第三款第四项的约定,属于免责情形,因此某保险公司对张某驾驶案涉车辆期间造成的车辆损失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是因孙某所属车辆被患有精神疾病的张某强行掠夺而导致,与责任免除条款并不相符,不应认定案涉事故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对于孙某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车辆修理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示范条款》第九条约定的“驾驶人”应解释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而非机动车抢夺人。张某逆向撞停案涉车辆并强行驾驶案涉车辆,在此情况下,车辆的所有权人孙某及其所允许的驾驶人季某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与支配权,被保险人孙某及驾驶人季某对车辆损失的发生均不具有过错。据此,上海金融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案涉情况能否适用《示范条款》第九条产生不同的理解。在《示范条款》并未对“驾驶人”一词作出明确释义的情况下,对免责条款中字词的解释需综合考量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合理期待等基本原则,结合免责条款设置目的,合理把握免责条款适用范围。

  《示范条款》第九条第二款所约定的免责情形,主要是为规范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用车行为。在精神病人抢夺并强行驾驶案涉车辆的情况下,车辆的所有权人或经其允许的驾驶人事实上已经完全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与支配权,无法要求未经授权的精神病人具备驾驶证,也无法核验精神病人当时是否存在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等情形。如未经授权的驾驶人也可以认定为《示范条款》第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驾驶人,则违反了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合理期待,变相限制了被保险人权利、减免了保险人责任。因此,抢夺机动车并驾驶的精神病人,不属于《示范条款》第九条约定的“驾驶人”。案涉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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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精神病人抢车“狂飙”致车损 胡蝶飞/孙倩/王倩2024-06-14 2 2024年06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