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鸿志
□ 当行政机关对两个案情相同的案例作出不同的处罚,前后作出的示范彼此不一致甚至冲突,破坏了法的可预期性,就会产生歧视性执法的评价。由此可见,歧视性执法的实质就是同案异罚。
□ 以相对稳定的法律对迅速变化的市场开展监管,需要善于使用既有的法律应对新的问题。行政监管执法指导案例的首要功能,就是通过对有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统一各级执法机关对法条的理解,筑牢法律统一适用的规范基础。
□ 一般的指导性案例只需对案情本身进行分析和解读,但歧视性行政监管执法案例还需要重点分析歧视性的判定如何成立,这就必然涉及类案的比较和分析。因此,歧视性行政监管执法案例不仅需要介绍案情本身,还需要对同类案件的普遍情况进行整体分析,以便分析和认定案件的歧视性。
近日,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行政监管执法方面,“公告”提出清理“违法对不同企业设置歧视性检查事项、检查频次;违法对不同企业区别设置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对特定企业作出明显具有歧视性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针对企业的歧视性行政监管执法行为。歧视性行政监管执法违反法治的平等原则,破坏营商环境,阻碍企业的正常发展,需要认真对待和解决。
歧视性执法的实质是“同案异罚”
平等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内在精神,既包括对适用对象的普遍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包括适用结果上的无差别性,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二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法律平等适用的基本内涵。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先贤就对法的平等性有深刻认识,《韩非子》有言:“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此后两千多年,这构成了民众朴素正义观和法感情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行政执法领域,法律平等适用直接表现为同案同罚(包括与之紧密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法律是人民共同利益的体现,因而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机关实施法律的重要活动,必须是公共性的。行政执法不仅是对单一事项的个别处理,还要为全社会树立共同的行为标准,这就要求执法的结果不止要实现个案公平,还要考虑对社会全体成员的示范效应。当行政机关对两个案情相同的案例作出相同的处罚,为民众作出了一致的示范,即符合了民众对于法律平等性的普遍认知。相反,对两个案情相同的案例作出不同的处罚,前后作出的示范彼此不一致甚至冲突,破坏了法的可预期性,就会产生歧视性执法的评价。由此可见,歧视性执法的实质就是同案异罚,消除歧视性执法,就是在消除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同案异罚现象。
行政监管执法指导案例的功能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建立了指导案例制度,至今已有十余年历史。指导案例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司法裁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出于消除歧视性行政监管执法、改善营商环境的目的,在行政监管执法领域建立指导案例制度,实现公平监管执法,正当其时。
指导案例有利于消除歧视性行政监管执法,源于其具备下列功能:
第一,解释功能。执法是实施法律的活动,法律本身是抽象的条文,而现实生活纷繁复杂。为了使静态不变的法条能够始终成为处理各类事项的依据,就必须对其加以解释。我国作为世界上最有活力的单一大市场,新的经济业态层出不穷,市场形势一日三变,法律却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以相对稳定的法律对迅速变化的市场开展监管,不仅需要及时对法律进行修改和更新,更需要善于使用既有的法律应对新的问题。行政监管执法指导案例的首要功能,就是通过对有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进而统一各级执法机关对有关法条的理解,筑牢法律统一适用的规范基础。
第二,指导功能。法律适用是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最终推导出结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具体的案件事实必须经过分解和抽象,转化为法律事实,才能被抽象的法律规范所涵摄。对于大部分案件而言,同案同罚的难点在于“何为同案”难以识别。尤其在一线执法场景中,执法人员面临较为繁重的执法任务,缺少现场检索类案的条件,往往只能就案论案,增大了同案异办的概率。通过指导案例,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省去了类案检索和比对的大量成本,可以直接参照典型案例对案件进行处置,既有利于保障执法公平,也有助于提升执法效率。
第三,规范功能。行政执法的一大特点,就是执法机关常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裁量权的存在有其必要性,通过赋予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的灵活空间,能够避免执法陷入僵化和刻板,更有助于实现个案的实质公平。但是,自由裁量权如不加以规范,也会为执法不公和权力寻租大开方便之门。因此,从中央部委到地方各级行政机关,都开始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但是,行政裁量权基准对行政裁量空间的细化程度有限,为了保证能够充分涵盖现实情况,不可能完全消除其抽象性,也无法完全避免“较大”“较重”“其他”等不确定概念的使用。因此,依然需要发挥指导案例的作用,通过具体案例直接明确法律条文所指涉的现实情况,对执法机关的行政裁量权作更加细致和准确的规范。
第四,教育功能。从指导案例的发展历程看,其对民众的宣传教育功能越发突出。无论是审判机关还是检察机关,近年来都开始以专题形式集中选取和发布指导案例,这种方式既能聚焦实践需求,对办案过程中问题较为集中的领域进行批量回应,更重要的是发挥指导案例的宣传教育功能。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通过案例的选取和解读,回应公共议题,解读司法政策,力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民众的角度看,相较于抽象的法律条文,案例的形式也更便于理解和接受。同时,指导案例也为法学教育和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现实素材。
指导案例的上述功能,匹配了消除歧视性行政监管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求。尤其是在中央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执法机关开展监管执法需要清晰的统一指导,促进其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营商主体也需要加强法治学习,提升法治意识。故而,应当在行政监管执法领域,全面建立指导案例制度。
建立行政监管执法指导案例制度
截至目前,我国已有多个国家部委发布过执法指导案例,如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旅游市场执法指导案例、农村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导案例等。但目前专门针对歧视性行政监管执法的指导案例还很少。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国务院和各部委都下发了贯彻实施的相关通知,但基本没有提及发布指导案例。因此,建议在行政监管执法领域建立指导案例制度,对歧视性行政监管执法进行集中指导和规范。具体而言,行政监管执法指导案例制度应由下列方面构成:
第一,在发布主体方面,建议由司法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牵头,会同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参与,以兼顾市场监管执法活动和法制审核活动的专业性。
第二,在发布内容方面,除了常规的案情介绍、处理要旨、指导意义、涉及的法律规范等内容外,还应当格外注重歧视性行政监管执法与其他类型案例的区别。一般的指导性案例只需对案情本身进行分析和解读,但歧视性行政监管执法案例还需要重点分析歧视性的判定如何成立,这就必然涉及类案的比较和分析。因此,歧视性行政监管执法案例不仅需要介绍案情本身,还需要对同类案件的普遍情况进行整体分析,以便分析和认定案件的歧视性。这实际上对歧视性行政监管执法案例的编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在发布流程方面,应当分为案例收集、调研分析、组织编写、集中发布等环节。在案例收集环节,不仅可以通过各级行政机关报送案例,还应当综合运用互联网等多种信息渠道,直接向社会大众征集有关案例。在调研分析环节,可以采取抽查案卷、座谈交流等方式,重点核查案例的真实性、典型性、代表性。在组织编写环节,可适当吸纳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就案件情况提供分析意见。此外,还需配套建立指导案例定期清理制度,对于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时效性不强的指导案例,定期由发布机关宣布失效。
第四,在案例的效力方面,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指导案例也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执法机关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作为上级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仍对下级机关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尤其是行政机关不同于审判机关,上下级行政机关间属于领导关系,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有更强的控制力,指导案例的拘束力更为刚性。从统一法律适用的角度看,这种刚性的拘束力也正是达成该制度的目的所需要的。
第五,在与其他制度的协调联动方面,指导案例制度应当建立一系列与相关制度进行联动的机制,形成制度合力。首先是建立与立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等规范修改制度的联动机制,如在编写指导案例过程中发现法律漏洞或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不当,应当及时向有关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反馈,促进法律和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修改完善。其次,应建立与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联动机制,在案例征集和研究的过程中,不仅会判断案例本身的合法性,可能还会发现部分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案例编写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应当及时向相关执法机关和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交由其进一步深入调查。最后,建立与审判机关的联动机制,在案例编写过程中,审判机关可以从案例构成、法律适用、编写规范等多方面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不仅如此,通过案例编写过程中的充分沟通,统一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对法律适用的理解,也有助于在行政争议发生时,在前端化解行政争议,缓解审判机关的诉讼压力。
【作者系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研究基地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行政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法治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20&ZD18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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