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往往会围绕财产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展开争夺。但是,现实中也有这样的情况,就是夫妻双方都想离婚,却又都不愿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可见,抚养未成年子女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即便夫妻双方在诉讼中都表示同意离婚,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但是,离婚案件不仅涉及夫妻感情,在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还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探望等问题,把子女问题妥善处理好是离婚案件的重要原则之一。
如果离婚诉讼的夫妻双方都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无疑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除了判决不准离婚,法律也赋予了法院对此作出裁判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离婚诉讼中,无论双方都想要子女的抚养权,还是双方都不想要子女的抚养权,本质上都属于“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那么,法院可以基于查明的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即判决准许离婚,将抚养权判给夫妻中的一方。
当然,另一方在离婚后同样需要承担抚养责任,即负担抚养费和探望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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