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席记者 陈颖婷
节假日中,明明和同事们一起聚餐喝酒庆祝佳节。聚餐结束后,同事晓雯和明明一起回家,并在河边聊天。聊天间隙,明明请晓雯到车上取烟,然而当晓雯返回河边时,明明已经溺死在河中。认为同饮者未尽到对明明的保护义务,明明的父母将一起聚餐的同事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为明明的死负责。日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醉酒儿子因同饮者疏忽溺死河中
17岁的明明是一家饭店的服务员。2021年10月5日,老板王某邀请明明等4名服务员在下班后一同聚餐。明明的父母说,其间他曾与同事一起开怀畅饮。聚餐结束后,老板发现明明醉意颇浓,安排了女同事晓雯将他送回住所,途中二人下车,在距离明明住所不远处的一座桥边聊天,明明提出抽烟的请求,晓雯于是去取烟。在此过程中,明明不慎掉入河中溺死。
明明的家人认为,明明受老板邀请共同饮酒,且明明为他的员工,老板与明明之间应负有保护同伴生命健康安全的注意义务,同伴注意义务包括适当的警告、救助、通知等,然而被告晓雯没有把明明安全送回住所。并且,除老板外,其余四人皆为未成年人。晓雯在明知其未成年饮酒的情况下,作为店长没有加以制止,反而放任明明与同事一同畅饮。另外,明明由晓雯送回住所。晓雯在明知明明醉酒状态下,仍任由明明独自坐在靠近河边的桥沿上,晓雯应当预见明明正处于一种非常危险的状态,但晓雯没有及时进行提醒和劝告,防止危险产生。另外两名同事也没有尽到同伴注意义务。明明的死亡与他们四人的不作为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明明的家人将四人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承担30%的责任,赔偿47万余元。
辩称明明并非醉酒,不构成不作为
老板则辩称,明明虽然事发时未年满十八周岁,但已满十六周岁,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事发时其未达到醉酒状态,事发当日他曾提出送明明回家,但明明拒绝。因此他无责任。
晓雯也表示其并未与明明一起喝酒,且没有强行劝酒。事发时明明提出要抽烟,其去取烟时明明溺亡。她为女性,不可能把明明从河里救起。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另外两名服务员也表示,明明生前经常饮酒,酒量较好,事发当日明明意识清醒,死亡确认书也未显示明明生前有醉酒情况。因与晓雯顺路,所以由晓雯送其回家。明明入水后,晓雯曾呼喊明明,但明明未回应。其认为,他们未送明明回家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与明明死亡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无证据证明被告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明明已年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现其因坠河溺水死亡,其近亲属即原告要求老板、晓雯等人承担侵权责任,应证明该四被告对明明的死亡存在过错。但明明的父母未能证明四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也无证据证明明明在死亡前的聚餐中发生了醉酒及同座的四被告存在劝酒且疏于照顾明明的不当行为。同时明明坠河时在现场的晓雯年仅16周岁,其间其实施了呼救及拨打报警电话的行为,已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法院难以认定四被告存在过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亦难以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明明父母诉请。(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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