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法治论苑

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民事司法现代化历程

王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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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福华

  □  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科技进步、教育普及、价值观和信息化都是塑造民事司法现代化的重要因素。社会生产和经济结构的变革催生民事司法现代化的需要,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凸显出民事司法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性,科技与教育的现代化使纠纷当事人的诉讼意识与能力迭代升级。

  □  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司法程序现代化雏形已初步显现,完成了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诉讼程序体系的构建,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协同机制基本成型,纠纷当事人集体性权益保护成为司法程序现代化的新领域。

  □  目前,我国司法辅助技术的运用已比较成熟。我国司法辅助技术的现代化,极大提高了整体司法效率。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与人工智能司法勾勒出中国式司法技术现代化的基本面貌,展现出司法技术现代化的基本理念。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民事司法现代化

  民事司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在过去几十年里,我国民事司法制度基本完成了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展现出迥异于西方民事司法制度现代化的新图景。然而,今天我们归纳民事司法现代化的成就,展望其现代化前景,显然不能仅着眼于法律规定做静态观察,而应置身于经济社会文化大环境,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找寻和把握其发展规律。可以说,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科技进步、教育普及、价值观和信息化都是塑造民事司法现代化的重要因素。

  首先,社会生产和经济结构的变革催生民事司法现代化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产和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变,民事权利空前扩展,人们之间的社会联系比过去更加广泛,以至于冲突的点和面都在拓展。仅民事案件就从1989年的181.5万件激增到2023年的3000多万件,而且民事纠纷还呈现出大型化特点,消费者保护、环境生态损害、劳动者权利保护等纠纷频发,不仅涉及面广,还增加了解决难度。面对现代化进程中纠纷解决质与量的双重需求,我国通过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速裁机制和诉源治理机制,满足社会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客观需要,避免成为“诉讼大国”。

  其次,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凸显出民事司法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持续加速,城镇化率从1978年的17.9%增长为2023年的66.6%。城镇化普及让城市成为经济文化中心,纠纷案件与城镇化率成正相关系,司法资源供给和法律服务也随之向城市聚集,凸显出民事司法作为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资源分配的公正性要求。司法要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的纠纷解决需要。民事司法的改革方向相应地放在优化司法服务机制,完善司法便民利民举措,最大限度地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消弭社会不和谐因素等目标上,这也是我国民事司法现代化的基本任务。

  再次,科技与教育的现代化使纠纷当事人的诉讼意识与能力迭代升级。科技与教育改变了当事人的生产管理和生活方式,也提升了他们的诉讼意识与能力。对于纠纷当事人而言,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诉讼辅助技术显著改变了他们的诉讼参与方式,证据收集和自我证据保全能力显著增强。教育现代化则增强了当事人的独立意识、自主思考和决策能力,他们在诉讼中的自律性、自主性交涉能力普遍提升,民事司法的难度也相应加大。与上述变化相适应,民事司法中的程序主体权与选择权成为程序制度设计的关键点,提高司法服务品质方可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要。

  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司法现代化理念

  当事人是程序的利用者,因此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司法组织和司法程序的改革,构成当代中国民事司法现代化的主旋律。在司法组织层面,国家始终致力于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意识形态,通过新时代赋予马锡五审判方式、枫桥经验新内涵,努力实现司法为民便民目标。在司法程序方面,民事诉讼制度完成了由审判操作规程向当事人程序保障角色的转变,“让每一个纠纷当事人在每个纠纷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具备了现实基础。上述变革,是以下两种司法现代化理念驱动的结果。

  一是,保护当事人诉讼主体权的司法理念。民事司法裁判程序的构成及运作,须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权为必要内容,这是民事司法现代化的重要表征。1982年我国首部民事诉讼法即规定了当事人的辩论权,1991年民事诉讼法又在证据制度上进一步确立了“当事人举证为原则,法院职权调查为例外”的证据调查原则。辩论权利由原本的政治性象征条款向功能性条款转变,使辩论权利成为当事人发现事实和程序保障的手段。随后民诉法又历经五次修改,当事人被赋予了更多的程序和权利的参与机会,程序主体地位愈发巩固。

  二是,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司法理念。承认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在诉讼中实行当事人自我决定、自行负责的原则,鼓励他们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程序去解决纠纷,实现利益最大化,是程序现代化的另一个核心指标。在这方面,1991年民诉法民诉法规定了当事人的协议管辖和在程序选择的权利;2012年修改的民诉法后者则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先行调解程序、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等程序,程序体系更加科学,当事人程序选择空间也更大,当事人平衡追求程序利益的机会更多,程序主体权得到更好的保护。

  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司法程序现代化

  建国初期,新中国秉承了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司法传统,曾形成以司法政策、文件为表现形式,以“人民内部矛盾理论”为核心的民事司法传统。这一阶段的民事司法主要承担了争取民众支持、巩固政权的工具角色,体现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理念,为当代民事司法现代化提供了宝贵资源。自改革开放及恢复法治建设之后,中国民事司法在四十多年里基本上完成现代化转型,司法程序现代化的雏形已初步显现。

  首先,完成了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诉讼程序体系的构建。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民事司法开始获得纠纷解决的正统地位,民事司法走向正规化、专业化,民事诉讼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成为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的程序依据,形成1982年、1991年2012年三部民事诉讼法典为主轴,以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为辅助,强调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不断扩大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各种程序异议权形成程序保障的制度体系,保障当事人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进行处分,自己主导决定民事诉讼的开始与终结,自行确定审判的对象和范围。

  其次,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协同机制基本成型。2017年、2021年、2023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私权保护。一方面,民事诉讼法的“保障法”或“实现法”角色愈发彰显,服务于私法的确认与实现,为私法争议提供司法救济及维持私法秩序为其制度目标;另一方面,民法典对诉讼主体、诉讼客体、证明责任与执行救济等关键程序问题的支撑作用日益明显。民事纠纷与实体权利、民法请求权与审理对象、民事裁判效力与实体法秩序等范畴关系得以理顺,实体法与程序法形成实施中的协同关系。

  最后,纠纷当事人集体性权益保护成为司法程序现代化的新领域。与大规模权益保护需要相适应,我国1991年、2012年民事诉讼先后规定了代表人诉讼与公益诉讼制度,近十年中检察公益诉讼又开始持续发力,成效斐然,《公益诉讼法》也呼之欲出。这些立法与实践在保护群体利益和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实践表明,集体性诉讼程序对于确认、恢复和实现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对法治社会及司法制度的信心,是不可或缺的机制,是司法现代化的重要领域。

  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司法技术现代化

  目前,我国司法辅助技术的运用已比较成熟。互联网技术应用于司法组织、诉讼程序和司法管理三个板块:司法组织意义上的互联网法院,即建立杭州、北京和广州互联网法院以探索数字技术与司法规则的融合应用;诉讼程序意义上的互联网司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线诉讼原则,赋予在线实施诉讼行为具有与线下诉讼行为同等的效力;司法管理意义上的互联网司法,意在通过各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构建以审理智能化、集约化和规范化的数字法院。

  我国司法辅助技术的现代化,极大提高了整体司法效率。仅以在线诉讼为例,借助于网上立案、在线诉讼服务、在线送达、在线庭审、电子质证、庭审记录、结案核验及终结本次执行智能核查等,不但使纠纷当事人能够通过在线方式解决复杂诉讼问题,而且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形成新型的互动关系,进一步改善了当代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可及性、可负担性和效率性,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司法价值观,也改变了司法运作的方式。可以说,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与人工智能司法勾勒出中国式司法技术现代化的基本面貌,展现出司法技术现代化的基本理念。

  一是,以当事人为中心是司法辅助技术现代化的绝对理念。司法技术现代化不是办公自动化的代名词,而是为了实现增加司法供给,促进程序公正与提高司法效率而设计的,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也是改善公共服务的举措。以互联网、算法代表的司法技术现代化可增进诉讼的透明性、过程可回溯性、程序公开性,让当事人更多地了解审判过程、理由和结果;司法辅助技术的开放性、共享性和交互性等优势,又能让当事人双方都便利地提供信息、查阅诉讼资料。在这些角度,民事司法的现代化不仅仅是拥抱技术和简化程序,而是以当事人为中心,优先考虑开放性、有效性和公平性。

  二是,司法辅助技术重在改善人民群众接近司法的基础条件。以互联网司法为代表的司法辅助技术使司法更便于当事人利用,对纠纷当事人更为友好,诉讼成本更低,诉讼效率也更高,特别能惠及小额纠纷当事人及路途遥远的当事人,且与世俗社会的互联网偏好相一致,让司法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而且,技术应用在事实发现上更具客观真实性,法院可依职权提取数据平台的电子数据,显著改善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诉讼实质平等更具有现实性,尤其是算法及区块链等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能够使互联网司法能够在诉讼结果与诉讼效率之间建立起均衡关系,提升正义水平。因此,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思路进行制度更新和实践应用,更新司法理念、优化诉讼程序,对于构建可访问、有效、透明、高效和公平的现代民事司法制度而言至关重要。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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