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律师讲述

货物丢失 只能按重量赔 诉讼调解 挽回一半损失

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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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讲述”版由申房所、盈科所冠名推出

  □  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  马斌

  我们平时邮寄或者快递物品,偶尔会遭遇丢失的情况。此时物流企业往往会搬出行规或者格式条款,只肯支付相对物品本身价值来说极少的赔偿。

  在一次国际货运中,我的当事人也遭遇了货物丢失只能按照重量赔偿的“行业惯例”……

  出口货物运送途中丢失

  我的当事人是一家电机公司,他们委托一家贸易公司出口10托盘货物,主要是汽车发电机及其配件。贸易公司又委托一家规模较大的国际货代公司负责订舱、运输及清关。

  根据贸易公司的安排,电机公司将上述货物分两次送至货代公司指定的物流公司仓库,仓库盖章确认的收货回单上显示收到10托盘货物。

  随后,上述货物由货代公司申报出口,并通过海运拼箱的方式发往国外的收货人公司。

  上述集装箱内本应装入32个托盘,其中包括电机公司的10托盘货物。

  但国外的收货方在打开封条开箱收货时,确认只有31个托盘,其中电机公司出口的货物仅有9托盘,缺失1托盘货物。这批货物海关申报的数量为100件,报关金额7500美元。

  因此,收货方在支付货款时,先行扣除了7500美元。

  为了这一货物缺失事件,电机公司和贸易公司多次与货代公司总部、香港办事处、上海分公司联系沟通。

  对方答复称:如果查实存在缺货的情况,只能按照每磅0.5美元的标准赔偿损失。根据这批缺失货物的重量进行计算,赔偿额总共是660美元。

  货物丢失却遭遇“按重量计价赔偿”的“霸王条款”,电机公司和贸易公司都感到无法接受。

  “行业惯例”按照重量赔偿

  在电机公司简要介绍了情况之后,我仔细审查了这笔业务的全套清关材料,包括相关合同、发货单、装箱单、提单等。

  由于在做律师之前,我曾多年从事报关员、报检员等进出口工作,因此对这些单据我是再熟悉不过了,对这一行业涉及的各个环节也都熟捻于心。

  根据出口单证显示,电机公司确实将上述10托盘货物送至海关监管的物流仓库,有收货回单为证。

  此后,货代公司也是以10托盘这一数量向海关申报出口的,这有相关合同、发票及装箱单可以作为证明。

  那么,为什么货物到达国外后,收货人会发现少了一个托盘呢?

  根据经验及专业知识,我帮当事人分析主要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是在口岸海关两次开箱查验过程中,出现漏装或错装的情况。这种情况如果发现及时,有可能将漏装或错装的货物找回来。

  但因为这次是海运出口,到达目的港后还要转运至收货方,对方反馈缺失货物时已过了两个多月,再想找回货物已经几乎不可能了。

  第二种可能是货物到达国外时并没有缺少,但在卸货时发生了问题,或者因为是集装箱拼箱货物,接收方在收货时点漏了一个托盘,其实到达的的确是10个托盘。

  听完我的分析后,电机公司又重新对这次货物运输的所有环节作了梳理,最终他们倾向于认为是我分析的第一种可能。

  他们告诉我,收货方是一家大型电子公司,非常看重自己的信誉,在之前的多次合作中从未发生过类似情况。

  而且,该公司采购的进口货物在整个物流环节都是全封闭、专业化处理的,不太可能数错件数或者卸货出现问题,而且收货方也出具了相关缺货及扣除货款的证明文件。

  根据这一情况我提出,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由于货代公司的原因造成损害结果发生,那么理应赔偿相关损失。关键问题就是,应依据何种标准来赔偿?

  货代公司之前提出的方案,即根据当时的赔偿标准,是按照丢失货物的重量每磅0.5美元给予赔偿,这一“行业惯例”我也是知道的。

  当然,我方也可以提出这是格式条款,且显失公平,争取更高的赔偿额。

  几番沟通后,电机公司决定正式委托我处理索赔事宜,如有必要不惜起诉解决。

  达成调解赔偿大幅提高

  其实在电机公司看来,这起案件的诉讼标的顶多不过7500美元,他们不仅仅是为了这笔钱而较真,更多地是为了查清事实,同时就所谓货运的“行规”讨一个说法。

  果然,在后续的交涉中,货代公司始终咬定“行规”不松口,我方只得将案件起诉至法院。

  在开庭前,我与货代公司的律师通过电话又沟通了几次。

  起初他认为,收货方单方提出货物缺失无法确认,且已超过索赔时效。对于他的理由,我则持不同观点。沟通未果后,主审法官也先了解了我们双方的意向,法官还是希望双方能够达成调解,一是涉外案件证据材料需要翻译公证等法定手续,费用很高,可能打赢官司却得不偿失。二是案件中的几家公司相互间都存在长期合作关系,“撕破脸”对簿公堂,后续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知己知彼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我在了解了货代公司的立场和法官的初步意向后,回过头来也与当事人详细进行了沟通。当事人听取了我的分析建议后,授权我进行诉前调解工作。

  于是,我分别与货代公司的律师与主审法官再次联络,通过之前做报关员所积累的经验,我试图说服法官相信我方确实存在货物缺失,且与货代公司有因果关系。

  对方律师此时也不再坚持时效问题,但他认为原先的标准是合理的,并引用了《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我则提出,本案应适用《海商法》中“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这一规定。

  在赔偿总额上几番讨价还价后,对方从起先的1000美元一直谈到3750美元便坚决不愿意再提高了。

  这其实已经达到了我方的心理预期,但我仍乘胜追击,提出法院的案件受理费用也应该由货代公司承担。

  最后,货代公司同意了我的方案,相关费用被折算成美元加到了赔偿总额里,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我方在获赔3820美元后向法院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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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讲述 B03货物丢失 只能按重量赔 诉讼调解 挽回一半损失 马斌2024-07-01 2 2024年07月0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