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平安

8月1日起境外仲裁机构可申请在沪登记设立业务机构

陈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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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近日,市司法局印发《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海办法》,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外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仲裁机构,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开展仲裁业务的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可向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在上海全域登记设立业务机构,开展相关涉外仲裁业务。

  《上海办法》规定,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本市设立业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境外合法成立并存续5年以上;在境外实质性开展仲裁业务,有较高国际知名度;业务机构负责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本市设立业务机构的,应当向市司法局申请并提交设立业务机构的申请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境外仲裁机构同意设立业务机构和任命业务机构负责人的证明文件;境外仲裁机构的章程、仲裁规则、收费标准和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境外仲裁机构有仲裁员名册或推荐名册的,应当提交;业务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业务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的登记表和身份证明材料。

  根据《上海办法》,业务机构可以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案件受理、庭审、听证、裁决;案件管理和服务;业务咨询、指引、培训、研讨等涉外仲裁业务,但业务机构不得开展不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案件的仲裁业务。市司法局鼓励业务机构制定临时仲裁服务指引,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请求,提供协助组庭等临时仲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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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平安 A048月1日起境外仲裁机构可申请在沪登记设立业务机构 陈颖婷2024-07-03 2 2024年07月0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