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学者评论

“第三审”并非解决“终审不终”问题的良策

胡学军

本文字数:1833

  □胡学军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胡云腾大法官撰文表示,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已经被再审和申诉制度冲击得名存实亡,“终审不终”已经成为常态。且他认为,刑事申诉多并不能归结为裁判质量问题,而可能是因为未能设置更严格的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条件限制,进而提出两审终审制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需要,亟待制度变革。

  降低高再审率,首先可以想到的就是提高申请再审的条件。其实司法政策一向贯彻“可再审可不再审的,一律不再审”。再审本就是审级制度之外的特殊司法救济手段,是一种有限纠错程序,以确认生效裁判存在错误为前提。再审启动条件经我国历次诉讼法修订均已有明确规定。但即便如此,我国的再审比例仍居高不下。

  另一种思路就是改革现有审级制度,实行有限三审制。在刑诉法与民诉法学界均有学者提出这一改革设想,这或许可能降低申诉和再审案件的数量,但增加一个审级,必然在四级法院系统内进一步增加法官办案压力和加剧司法资源的紧张,这就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这一司法改革终极目标相背离。

  “终审不终”严重冲击裁判稳定性和司法权威性,增加高级别法院的负担。而再审的频繁启动,也反过来使一些当事人产生侥幸心理,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滥用申诉或申请再审,从而加剧“终审不终”的恶性循环。但审级制度和再审制度都是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绝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必须通盘考虑,以实现司法系统整体功能的提升。

  其实,将申诉率高归结于当事人滥用申诉权是不恰当的,我国传统上并没有明确的审级制度和程序终局观念,民众普遍重实体公正。因此,对于不公正的裁判甚至仅仅是不理想的裁判,民众会用尽一切制度手段以寻求最终的公正,这是可以理解的。只不过这种终极性追求实体公正的观念并不符合现代国家的司法制度,还需要通过现行的制度设置逐步培养程序终局观念。

  根本而言,申诉比例高,是因为生效裁判的公正性尚未令社会和民众信服。有学者认为,无理由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是因为当事人追求某种程序外的利益,这是缺乏实证支持的。现行两审终审制度下,生效裁判并不能彻底解决纠纷,才是需要直面与讨论的实质性问题。实践中,导致当事人不停申诉的往往是事实方面或者事实与法律交织的公正性问题,而在比较法上三审终审制度下的第三审基本上是法律审,聚焦于法律适用问题。

  从既有制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规范性司法解释辅之以多种层次的案例指导,基本上能够解决统一法律适用的问题。相较而言,增设第三审制度以解决个案中的法律适用,虽有一定实益,但最高法的职能设定及整个司法体制格局都需要重新部署,改革成本巨大。

  当前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两审终审制度的名存实亡,导致程序与实体公正的双重缺失,是诱发高申诉率的重要原因。如果两审终审制度不能发挥给当事人必要的救济及实现审级监督的应有职能,则在两审之外增加一个审级也并不能立竿见影地解决问题。故而,充分发挥初审和上诉审各自功能,尽可能提升裁判的公正度与公信力,才是在现有制度框架之内解决问题的关键。

  与其启动三审制改革,不如继续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防止这一改革“烂尾”。庭审的形式化使一审并未能发挥定纷止争,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功能,从而使后续的审级不得不重新面对这一初始问题,导致后续的上诉审级也未能发挥监督的功能。审级监督的前提是各审级相互之间的独立,而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还存在预先请示、相互通气、案外指导的情形,从而使审级监督失去其应有意义。且二审多不开庭,也使得案件控辩双方很难在上诉审中进行实质性的攻击和防御,从而使得当事人失去了在公正的程序中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与理由,以实质性参与争取有利裁判的可能。庭审的实质化就是要使控辩双方“有证据举在法庭,有理辩在法庭”,以自己掌握的事实、证据和辩论、论证来争取有利于自己的结果,以公正程序平息对实体结果的不满。

  值得一提的是,在二审审查与开庭的问题上,刑事诉讼法或许可以借鉴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思路,将现行二审的全面审查修改为针对上述请求和理由的有针对性审查,使司法资源集中于当事人不满上诉的这部分事实和法律问题,二审以开庭形式进行的针对性审理可以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双重提升。

  总之,笔者主张守正然后创新,三审制改革应当缓行。只有在充分发挥现有两审职能的基础上,实质提升司法程序设置与实体裁判结果的公正度,实现终审案结事了,使再审真正成为事后纠正重大错误的兜底性救济,才是最终化解高申诉率与再审率的根本之策。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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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学者评论 B03“第三审”并非解决“终审不终”问题的良策 胡学军2024-07-03 2 2024年07月0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