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综合

“全民直播”时代,法律保护不被直播的权利

谚路

本文字数:751

  日前,在深圳通勤高峰时段,部分博主在地铁站内摆放直播设备,将通勤的“上班族”作为直播对象,且未进行打码处理。该类直播在多个平台吸引了上万观众,且有大量观众对来往行人进行“点评”,引发争议。

  对此,深圳地铁表示,据相关规定,网络博主在地铁站内用直播设备进行直播的行为,须事先征得运营单位的许可。地铁工作人员已对其加以劝导,之后将加强此类行为的管理。

  在网上,也有声音为这些直播博主进行辩护,“在公共场所拍摄视频是个人的自由”。这其实是一种认识误区。即便是在公共场所,公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也受到保护,即权利人有权决定自身的肖像情况被他人知悉或不知悉。

  我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合法直播的前提是,直播对象知情同意。

  “全民直播”时代,法律保护人们不被直播的权利。人们的日常生活,不该成为某些博主的“直播素材”和引流道具。

  要知道,摄像头和人眼不同,直播画面不仅可以截图保存,还可以近距离放大观察。如果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新闻报道、执法行为等,此举就可能涉嫌侵犯肖像权、隐私权;若有侮辱诽谤内容,还可能涉嫌侵犯其名誉权。

  如果说消费场所通过直播引流,属于一种营销方式,消费者能够注意到周边的镜头,也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救济渠道,那么,在地铁站,着急赶路的人们恐怕很难察觉自己正在被直播,更别提主张权利了,侵权也更为隐蔽。

  因此,公共场所也不能“随地大小播”。直播平台应该主动作为,对于这种公共场所直播予以规范约束,同时畅通举报渠道;地铁运营方,也理应加强管理、巡视,及时制止此类直播行为,维持公共场所乘车秩序,保护乘客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综合自新京报等(谚路  整理)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综合 A03“全民直播”时代,法律保护不被直播的权利 谚路2024-07-16 2 2024年07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