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陈颖婷
“本来就是很普通的老年病,明明门诊用药就能解决,为什么还要我住院治疗,这是过度医疗。”患者马老伯认为医院让其住院的行为涉嫌欺诈,因此将医院告上了法院,要求医疗费退一赔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患者:医院夸大病情涉嫌欺诈
今年3月6日,马老伯因头疼至上海某医院的神经内科就诊,CT检查后门诊医生告知马老伯中风,后脑二侧严重梗阻,需要马上住院治疗。医院开具住院登记单后,马老伯即办理了住院手续。
3月10日,马老伯发现医生在书写3月6日的门诊病历时处理意见为门急诊用药。“明明门诊用药就行,医院偏就要我住院治疗,害得我多花钱。”马老伯认为自己的病情属于老年病,并不需要住院治疗,被告医院故意夸大病情,构成欺诈,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返还他的医疗费2183.34元,同时三倍赔偿他6550.02元,并且赔偿他精神损害抚慰金6550.02元。
医院:病情严重,已符合入院标准
医院则认为,要求马老伯住院是因为其病情严重。医生表示,马老伯因头疼4天,每次30分钟许,CT检查提示腔隙性脑梗死,已经符合入院指标,入院后诊断为后循环缺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符合治疗常规,并无欺诈。马老伯认为自己不需要住院是对保健知识的缺乏,对医生诊断的误解,因而不同意马老伯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定,今年3月6日,马老伯因头痛至被告神经内科门诊就诊,诊断为:1.双侧基底节区腔隙灶;2.老年脑改变。处理意见:门急诊用药。本科门诊密切随访,不适随诊,一周复查。
当日,门诊医生向马老伯开具住院登记单。马老伯入院后,诊断为:后循环缺血、高血压3级很高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医院进行了一系列检查后,给予马老伯扩血管、改善循环、营养脑细胞(银杏叶提取物、倍他司汀)、抗血小板聚集(阿司匹林)、稳定斑块(阿托伐他汀钙片)等治疗,3月11日马老伯出院。
法院: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同于消费关系,不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马老伯于2024年3月6日因头痛至被告神经内科就诊并住院治疗,双方形成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的医疗服务合同并不符合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之特征。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同于消费关系,医疗行为面对的是极复杂的个体生命和健康,因此医疗服务合同中仅强调方法、手段的正确,不强调结果的确定性,而消费关系强调的是结果的确定性。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其次,根据生活常识,住院登记单的开具并不以医方对患者某项疾病的确诊为先决条件。被告医院根据马老伯的主诉病史、既往史、门诊检查报告等材料,向马老伯开具住院登记单,是进一步检查治疗之需要,并无不当。且原、被告的医疗服务合同的建立是在医院开具住院登记单、马老伯办理入院手续,双方合意的基础上,而非被告的单方行为。
最后,马老伯主张被告医院在开具住院登记单时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马老伯在门诊诊疗过程中,门诊病史、检查报告、住院通知单等,被告均向马老伯公开,并无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故双方医疗合同建立的过程中,被告并无欺诈行为。综上,马老伯主张被告欺诈,要求退一赔三,并赔偿精神损害,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马老伯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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