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分居期间藏匿孩子 妻子将丈夫诉至法院

宝山法院首次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王葳然

本文字数:1258

  □  见习记者  王葳然

  夫妻离婚分居期间,丈夫擅自藏匿未成年女儿,导致母亲无法正常探望。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分居期间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案件中,依法认定丈夫一方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侵害了妻子人格权,并首次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夫妻感情不和,前夫藏匿女儿

  曲女士与冯先生婚后育有女儿小玲,但因双方感情不合决定分居。分居后,曲女士与冯先生协商约定小玲由双方轮流抚养,周一至周五由冯先生抚养,周末由曲女士抚养。

  然而,随着夫妻双方矛盾的不断升级,今年4月,冯先生接走小玲后,却再也没有将小玲送回曲女士住处。曲女士便反复通过微信、电话等联系冯先生,却一直未得到正面回应。

  之后,曲女士多次报警求助。即便民警多次联系冯先生,冯先生仍未告知曲女士有关小玲的具体住所及相关情况。曲女士将冯先生诉至宝山法院,请求禁止丈夫冯先生藏匿女儿。

  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到场听证。“她(曲女士)的家庭条件不适宜抚养孩子,也不希望在双方离婚纠纷尚未解决时上门打扰。”听证会上,冯先生再次明确表达不同意将女儿小玲目前的具体住址告知曲女士。

  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藏匿并配合探视

  “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该案中,冯先生的行为阻止了双方接触,法院对曲女士提出的冯先生停止藏匿婚生女小玲的请求,予以支持。”法官王益奇表示。

  同时,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条例规定,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即:禁止被申请人冯先生藏匿小玲,应当如实告知申请人曲女士小玲的具体住址,并配合曲女士探视小玲。法院还将人格权禁令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发送给属地妇联,由属地妇联选派社工全程跟踪、疏导。

  “人格权侵害禁令属于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旨在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具有对人格权保护的事前预防功能。”法官表示。

  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情形如何判断

  那么,人格权侵害禁令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关于“藏匿孩子”的问题上有何差别?

  法官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由人民法院作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防止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的禁令。该禁令是人格权侵害禁令在家庭暴力方面的具体化、特殊化适用。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有的可以认定为属于家庭暴力,此时,显然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更为妥当。但同时,也必须认识到,并非所有的行为均可认定为家庭暴力,能否认定家庭暴力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审查。所以,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的,但确实有保护必要的,可参照适用《民法典》第997条的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加以保护。”法官如是解释。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人格权侵害禁令保护的界限应以行为上具有正在或即将实施侵害申请人之人格权行为、时间上具备现实的紧迫性、后果上以如不及时制止将受到难以弥补的伤害为限,而非解决夫妻双方关于子女抚养、探视的全部问题,相关问题应通过普通民事诉讼解决。因此,本案中并未就小玲的抚养问题予以全面审查、评定,留待双方通过离婚诉讼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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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分居期间藏匿孩子 妻子将丈夫诉至法院 王葳然2024-07-23 2 2024年07月2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