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分手后被跟踪骚扰、抢夺车钥匙

金山法院发出该院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张涛/夏天

本文字数:1475

  □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张涛

  当感情无法维系时,有人选择了体面分手,不纠缠不打扰,而有的人却在分手后跟踪、骚扰前任。遇到这种情况,应如何保护自己呢?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并发出了该院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蹲守前女友上班处,抢夺其车钥匙致其无法回家

  宋先生与王女士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在相处一段时间过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23年1月分手。分手后,宋先生就开始不停地以发短信、打电话等方式骚扰王女士,并扬言此后每天会对其骚扰。

  王女士起初不以为意,只是将宋先生的手机号、微信等联系方式拉黑处理。然而,在联系不到王女士的情况下,宋先生便到王女士工作单位蹲守,每天守着王女士上下班,在王女士的单位大吵大闹,并且恶意投诉王女士,威胁让王女士失去工作,甚至于今年3月25日在王女士单位停车场公然抢夺王女士车钥匙,让王女士无法回家。

  王女士也因此事多次报警,但宋先生在口头保证后仍未改正。宋先生的行为对王女士的内心造成巨大伤害,严重影响了王女士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导致王女士长期处于恐惧当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女士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制发保护令后,法院联动派出所及时反馈信息

  金山法院经审查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关于王女士的请求,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宋先生确实存在连续密集拨打王女士电话及向王女士发送短信的行为,其频率及内容达到了明显干扰王女士正常生活的程度,且短信中确有侮辱、恐吓、威胁王女士的内容,宋先生确有跟踪王女士甚至故意到王女士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王女士也因此多次报警,但宋先生仍未停止上述行为,如放任宋先生的跟踪、骚扰、威胁等行为,会造成王女士人格权损害进一步扩大,具有现实紧迫性。故对王女士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作出人格权禁令:一、禁止宋先生以任何形式跟踪、骚扰、接触王女士;二、禁止宋先生接近、进入王女士的住所和工作单位。

  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王女士的权益,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实施效果,案件承办人将该份禁令发送给宋先生户籍地派出所,并与民警开展座谈。

  双方就禁令的执行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若宋先生有违反禁令的行为,派出所将相关线索反馈给法院,法院将视情节对宋先生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法官说法>>>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新创设的一项制度,《民法典》第9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一项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的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

  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人格权侵害禁令存在诸多区别,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前者限定于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的人,后者则无此限制;二是保护范围不同,前者旨在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后者除人身安全外还包括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权。

  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不及时制止申请人的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具体说明等材料。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不依赖于诉讼程序,具有独立性,申请人可以单独提出。若法院依法作出禁令裁定后,则具有法律强制力,被申请人必须遵守。如若不遵守,人民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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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分手后被跟踪骚扰、抢夺车钥匙 张涛/夏天2024-07-23 2 2024年07月2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