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临时仲裁是指不经由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仲裁程序,而由双方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自行组成仲裁庭,根据自主约定或选定的仲裁规则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在处理争议案件后即自动解散的仲裁形式。
□ 见习记者 陈姝楠
上海在全国率先积极探索临时仲裁制度有了新实践。
8月1日,《上海市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首日,记者获悉,全国首例涉外海事临时仲裁案件在上海作出裁决。
这是一起涉国际航线船员管理服务合同争议案件,两家注册在上海的企业共同约定以上海为仲裁地。在虹口区司法局协助下,该案组成临时仲裁庭,在北外滩开庭审理结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这一首案释放了怎样的信号?《办法》的实施又将对涉外仲裁领域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分别采访了各方专家。
海事争议双方约定在上海临时仲裁
近日,两家在上海市注册的企业在国际航线船员管理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纠纷发生后,两家企业达成仲裁协议,遵照国际海事争议解决习惯,按照上海市制定实施的有关临时仲裁规定,共同约定在上海进行仲裁。
“这起案件中,因当事人双方均为在上海市注册的企业,且轮船舶航区为涉外航线,符合上海新颁布的《办法》规定,因此双方约定适用临时仲裁。”虹口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了具体仲裁程序,共同选定了一名在国际航运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
之后,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庭组成后,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终局裁决。这也是全国首例涉外海事临时仲裁案件。
“以往,这类纠纷处理的过程非常漫长,哪怕是简单案件都需要几个月甚至半年。这件案子从申请到结案,裁决时间只用了20天。”该案当事人感受度明显。其代理人表示,“这起案件本身事实比较清晰,如果选择传统的仲裁方式或走诉讼程序,会让我们耗费更多的时间去解决纠纷。”而《办法》颁布后,不仅在程序、流程上效率大大提升,在“家门口”解决问题也降低了当事人仲裁成本。
这一全国首例为何诞生在虹口?作为该仲裁案件开庭地,虹口北外滩是中国航运服务企业最集聚、航运总部特征最明显、航运要素最齐备、航运产业链最完善的区域之一。近年来,虹口区加快建设高端航运服务功能核心承载区,成立了北外滩航运争议预防与解决中心,为海事商事仲裁案件提供开庭场所及配套服务。
“这是上海针对临时仲裁制度的一次积极探索。”虹口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科长周俊表示,“虹口将以这一首案裁决为起点,进一步优化相关服务,力争打造涉外海事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全国率先引入了临时仲裁等规则
“临时仲裁渊源已久,尤其在国际海事等领域,临时仲裁是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之一。”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裁委员会仲裁员庄炜看来,这一方式高效而且便捷,又是较为节省成本的一个快速的争议解决方式。
其实,上海一直在率先作出积极探索。去年12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在全国率先引入了仲裁地、临时仲裁等接轨国际通行规则的仲裁制度规则。今年6月,按照国家部署和《条例》有关“三特定”仲裁要求,上海市司法局制定出台《办法》,对临时仲裁适用范围、选定仲裁员和仲裁规则、仲裁程序推进和保障等作出规定,并于昨日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在上海市注册的企业之间、浦东新区注册的企业与境内外当事人之间、境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之间、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之间,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海事领域,可以约定在上海、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进行临时仲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步出台涉“三特定”临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集中管辖规定,为境内外经营主体选择上海进行临时仲裁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政策指引,保障了临时仲裁的操作性和可预期性。
与国际规则接轨,打开“新窗口”
有业内专家认为,《办法》是上海市针对临时仲裁制度的积极探索,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海事仲裁领域中,弥补了我国仲裁制度中“临时仲裁”缺位的情况,以进一步促进与国际通行仲裁制度的接轨。
“相对于传统仲裁,临时仲裁则更侧重于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从而能够满足当事人更加特定的需求。”专家指出,临时仲裁在仲裁员的选择、仲裁的规则、仲裁的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方面具有更大的自由选择权,具有更加灵活、费用更低、程序更加便利等优点。
上述案件代理人表示,在临时仲裁模式中,争议双方没有能力对繁杂与案件管理相关的事务性工作自行处理,而单独指定人员去处理这些反而可能产生成本更高、效率更低的局面。此次实施的《办法》为此提出了解决路径,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仲裁机构提供服务。
“在《仲裁法》修改的背景下,上海能够率先推出并且实施《办法》,彰示了我们涉外法治先试先行以及进一步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在贸仲上海分会秘书长贾珅看来,当前,上海市正以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为目标,优化仲裁发展环境,推动仲裁业务对外开放。
“以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互为有益补充,互为融合发展。这是当今仲裁,尤其是国际仲裁行业的一个趋势。”贾珅认为,上海能够出台实施《办法》,更有利于两种仲裁制度相互融合优势发展。
一方面,中国仲裁机构在近些年进一步加强国际公信力建设,助力国际仲裁条款谈判中话语权的提升;另一方面,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实践中,部分涉基础设施投资、金融领域投资等纠纷当事人,在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临时仲裁的方式为仲裁条款的达成多一种新的选择,通过共同选择他们所信任的仲裁员,仲裁程序和仲裁法律的适用就仲裁达成一致。在自由和便利度方面,无疑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新的争议解决视角,打开了一个新窗口。”
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丰富“工具箱”
据悉,去年上海仲裁机构共受理涉外案件347件。
“上海有着先行先试的优势。”专家们表示。上海是中国境内外仲裁机构资源最集中、最丰富的内地城市,也成为国际仲裁走进中国、中国仲裁走向世界的重要窗口。但专家们也同时指出,临时仲裁在国内作为新兴事物,其仲裁的主导权从常设仲裁机构转移至争议双方,当事人经验不足以及仲裁流程的复杂性都可能会使临时仲裁产生诸多问题。
“建议加强仲裁员和律师等相关参与人员的专业培训,以适应临时仲裁制度落地的需要。此外,还要不断丰富临时仲裁的‘工具箱’,如鉴定指引、证据指引等,不断提高仲裁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专家们建议。
长远来看,试点探索的成效,也将为正在修订的仲裁法提供上海实践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