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社会

投资无人机,养老钱却“飞走”了

法院判定老人与两被告间为借贷关系,被告须还本付息

陈颖婷/李琛/史册

本文字数:957

  □  首席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李琛  史册

  老年人出资购买农用无人机,却迟迟未收到货,辛苦积攒的养老钱血本无归,于是诉诸法律。合同双方就合同性质争执不下,是民间借贷、设备买卖还是融资租赁?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投资无人机却血本无归

  2018年,年近七旬的宋大爷闲置了一笔拆迁款。经朋友宣传介绍,他和某航空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以50万元的价格买入5台农用无人机设备。在航空公司安排下,宋大爷又和某科技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将宋大爷名下的无人机出租给科技公司,并约定在租赁期满后,科技公司会支付宋大爷回购本金和租金。没想到,合同期满后,两公司分文未还。

  宋大爷称,当时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借钱给两公司,用养老钱去“躺赚”一些利息。他自始至终没收到过任何无人机。眼看养老钱索要无果,宋大爷向松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本金和租金等费用。

  航空公司认为,其和宋大爷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真实有效,无人机已经在宋大爷的指示下交付到科技公司处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应再返还资金。

  科技公司则认为,其和宋大爷之间是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宋大爷租赁无人机,确认已经收到了全部无人机。但是无人机已经使用损坏,无法完整返还,故同意付租金,但是目前公司已经没有支付能力。

  两公司被判返还本金和利息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宋大爷虽然和两家公司分别签署了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但两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交接了无人机,或宋大爷实际为无人机设备所有权人。从合同目的来看,宋大爷签署合同是为了获得名为租金的利息,航空公司为了自身资金融通的需要,以买卖无人机的名义获取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公司则是各方约定的付款义务人。因此,宋大爷和两被告之间建立的是民间借贷关系,两被告负有共同的还本付息义务。

  最终,松江法院从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签订合同的目的、两份合同的牵连度、两公司的业务经营模式做出整体分析评断,判决两公司应共同返还宋大爷的本金和法定利息。判决作出后,航空公司提起上诉,后未缴纳上诉费用,被按撤回上诉处理。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高回报伴随高风险,面对高额利息的诱惑要格外谨慎,建议老年人加强风险意识,养成对投资陷阱的识别能力。同时,子女也要给予老年人更多的关爱,多联系、善提醒,引导他们学习正确理财,规避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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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社会 A06投资无人机,养老钱却“飞走”了 陈颖婷/李琛/史册2024-08-02 2 2024年08月0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