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圆桌论法

追赃挽损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乔慧/孟越阳/纪佳莉

本文字数: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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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嘉宾

  庄绪龙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李小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副主任

  牟  莉  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

  黄  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副主任

  李长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追赃挽损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对于追赃挽损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司法机关有哪些探索与创新呢?

  涉案财物数额总量减少

  导致“无赃可退”

  庄绪龙:追赃挽损的难点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涉案财物数额总量减少,从而导致“无赃可退”。赃款赃物本身在公司化、组织化过程中不断流失,比如,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中,以公司模式运营必然产生成本,以及返还给前期投资人的高利等,都对涉案财物具有稀释、蚕食的效用。再加上公司爆雷前嫌疑人肆意挥霍、投资或转移资产等行为,导致案发时可处置的财产存量极为有限。第二,执行力度不够。体现在前期对涉案财物的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实施力度不够;对涉案财物的终局性处置,如返还被害人等周期较长,增加了资产贬损的风险;对涉案财物的阶段性处置,如对易贬损财物进行拍卖、出售等方式的先行处置创新性不足。第三,主从犯退赃范围不清晰。

  李小文:面对追赃挽损工作存在的种种困难,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创新履职,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体现了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精神。

  采用多种手段退赔退赃

  探索涉案财物专门化庭审程序

  牟莉:虹口区检察院对涉案资产先行处置工作进行了创新探索,主要做法包括:

  第一,结合本市相关指导意见,在案件中尝试与市场对接。对于案发时留存的大量车辆,探索采用市场化方式委托上海二手车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拍卖,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实现了66%的溢价。

  第二,探索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性处置,比如,对房产项目和不良资产的回收,我们延用了公司本身在处置端口的不良资产团队继续开展资产处置。从结果来看,在开展经营性管理后,不管是不良资产的回收还是土地的继续开发,都实现了较为理想的增值,这部分资产也成为挽回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黄翀:市检二分院对多元化退赔退赃方式、诉讼化审查和专门化庭审等方面进行了探索:

  第一,采用多种手段退赔退赃,例如债权转让,由债权人将部分或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从而获取流动资金用以退赔;又比如债转股,由债权人将持有的债权转化为债务人公司的股权,通过分红等形式退赔。

  第二,以诉讼化审查方式开展追赃挽损工作,通过公开程序充分听取集资参与人与被告人意见,为退赔协商提供交流平台,促进被告人通过退赃退赔最大程度获得谅解。

  第三,探索涉案财物专门化的庭审程序,明确其中检察官、法官的职责与目标,查明涉案财物的数量、种类、价值、处置及兑付情况等,并与定罪量刑程序合理衔接。

  健全完善

  追赃挽损机制的路径展望

  黄翀:我从构建涉案财物专门化的庭审环节谈一些想法。我国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过往依附在定罪量刑审判程序之下,未能成为独立的司法证明议题。但是,二者在本质上仍是两个司法议题,在证据收集、证据证明上有着不同的要求。

  设立涉案财物专门化的庭审环节,可以矫正过往涉案财物处置财产权保障不充分、事实查明不全面、相关裁判认可度低的问题。

  对涉案财物处置进行诉讼化改造,需要调整公安侦查、检察机关公诉与法院审判职能的履行,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诉讼化的事实查明等规范。

  李长坤:强化刑事涉案财物公诉职责是司法机关需要共同推进的一项重大议题。首先,检察机关加强引导,包括协同公安机关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做好涉案财物证据权属关系的收集、充分挖掘涉案财物线索、查明资金去向。其次,上海高院关于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指引中规定,在法院立案审查中,检察机关提供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信息、受损群众信息和涉案财物信息三张清单,尤其是检察机关全面、规范、全要素地制作涉案财物清单,对于法院后续的财产处置至关重要。最后,在做好前面这些工作的基础之上,公诉机关对每一个涉案财物提出处理意见。

  牟莉:我从涉案资产先行处置的角度谈三点建议。

  首先,涉案资产先行处置必须遵循四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开展。二是必要性原则,涉案财物处置的时间节点应以诉讼终结后为原则,以先行处置为例外。三是正当性原则,在开展处置工作时,不仅要对资产的证据价值进行研判,还应当充分尊重被害人、投资人的意愿以及保证与资产相关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四是适度性原则,先行处置行为不能超越“程序性”处置的范畴进行实体性分配,先行处置所得钱款待诉讼终结后由法院统一分配为宜。

  其次,开展涉案资产先行处置必须建立在全面厘清资产的基础上。

  最后,希望通过实践探索和研究论证来推动立法,针对涉案资产先行处置的范围、启动程序、参与主体、具体措施及救济途径做出具体规定。

  (发言整理:虹口区检察院  乔慧  孟越阳  上海市检察院  纪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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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圆桌论法 B02追赃挽损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乔慧/孟越阳/纪佳莉2024-08-05 2 2024年08月0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