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芃芃 张静
“又收了一个新的案件。”
“还是个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我和助理看着电脑上跳出来的新收案信息,原来是一个标的3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快乐公司(化名)起诉徐平安(化名)归还本金、支付利息,还提供了当时的借条及微信催讨记录。
“看起来很简单嘛,可以抓紧排庭当月结案啦。”我们起初是这样认为的。
可当我们打电话给徐平安准备询问调解意向时,徐平安却异常激动,在电话那头吼道:“我不欠快乐公司什么钱!明明是快乐公司拒绝给我的车子提档过户!收了我的钱,还不给我验车,凭什么还来起诉我?”
“徐先生您听我说,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还没等我们说完,徐平安就挂断了电话。我们意识到这件小额诉讼案件可能没有看起来的那么简单。
一辆车引发的“恩怨往事”
在庭前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并查看书证意见后,我们终于弄清了双方之间的“恩怨往事”。
2019年,徐平安向快乐公司贷款购买一辆二手重型货车,并将货车挂靠在快乐公司名下用于货运经营。为此,徐平安与快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和《挂靠协议》,分别约定了徐平安向快乐公司按月归还借款,以及按年支付一定数额的挂靠费用用于车辆年审、购买保险等。
2022年,因业务不景气,徐平安想把货车卖给老家当地的公司,需要快乐公司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快乐公司拒绝并要求继续履行《挂靠协议》,双方因此产生嫌隙并逐渐升级为矛盾。
一气之下,徐平安不再照常支付每年的挂靠费用,快乐公司也不再为车辆进行年审、购买保险,车辆因未年审和脱保而无法上路。快乐公司还起诉过徐平安,法院判令徐平安结清欠付的挂靠费用。
而从本案中的借条、还款情况,以及徐平安自己在微信确认欠款的事实来看,徐平安还结欠快乐公司3万元的事实确凿,如果调解不成作出判决没有问题。但是这样简单机械地处理认定,真的能够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吗?“还是要尝试促成双方和解,一次性把双方的问题理清楚!”我们最终作出了这样的判断,并着手做双方的调解工作。
他不懂我们算的“法律账”
在调解之初,我们做了一道“数学题”:生效判决确定的徐平安还未结清的挂靠费用是4万元,本案未归还的借款本金是3万元,一共7万元。那为什么徐平安一直反复表示不欠快乐公司钱呢?他又是如何计算这两笔账的呢?
“我微信说的欠款事实我认,但我之后还支付了5000元,怎么没给我算呢?”徐平安向我们抱怨道。
结合前案判决内容,我们解释:“在挂靠费用的案件中,法官已经把你说的那笔5000元在欠付挂靠费数额中扣掉啦,你再仔细看看。”
“那我从头到尾一共支付给快乐公司27万元,我才向他借款20万元,还多给了7万元呢,这又怎么说?”徐平安不解。
“你们除了借款关系,还有挂靠合同关系,你还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挂靠费用,多付出的部分是挂靠费用。”我们解释。
“不对的!我不欠快乐公司挂靠费用,他没有给我年审,保险也没买,拿了钱没办事,就是因为快乐公司不配合过户,导致其他公司没法收我的车,车就烂在那里,动也不能动!这又怎么说!”徐平安还是不解地问我们。
终于,我们在数次沟通中发现,原来徐平安一直有一个误区,认为挂靠服务的年度是从每年1月至12月,但《挂靠协议》约定的起止时间是6月,导致徐平安一直漏算了一年的应付挂靠费用。经过我们的释明,徐平安终于接受这笔“法律账”,在应付数额上达成了共识。
“但我还是不欠他们的钱,我要求他们把车折价收走,我的车找不到接手的下家都是因为快乐公司拒绝过户,他们要负责收车。”徐平安又说道。
他们的“惯例”我们不懂
徐平安告诉我们,当时想要卖车是因为经济困难、业务不景气,“我真的也不知道怎么处置这辆车了,我现在不做货运司机了,车子对我来说就是一堆废铜烂铁,你们能不能让快乐公司把车子收走,开一个价。”徐平安说道。
快乐公司的代理人是一位长期从事挂靠领域的专业律师,在听到我们转达的徐平安诉求之后,王律师也向我们坦言:“我们愿意回收车辆,我会去询问公司对车辆的报价。但是有几个问题,一是车辆目前处于未年审状态,不能上路。我们不负责运回车辆,要让徐平安自己想办法把车子运到上海。第二个是车辆现状不清楚,不知道公司能不能给出准确的估价。”
在请律师尽量做公司的工作,评估给出合理的收车价格后,我们也抓紧询问了徐平安的意见,徐平安犯了难:“我现在没有驾照,而且货车没有办法上路,也不知道会不会再产生额外的成本,而且凭什么要我单方负担,运输成本应该由快乐公司承担。”
听到两方意见后,我们对如何解决货车脱保、未年审、不能上路等问题也没了头绪,这一涉及特定行业实际操作的部分触及我们的知识盲区,调解工作顿时又陷入了僵局。但我们还是想再加把劲儿,真正地做到换位思考,并以此作为调解工作的突破口!
“1万元押金”成调解契机
就在双方陷入僵局时,徐平安又找到我们表示,当时快乐公司还收了他1万元的押金,他要求一并处理。
怎么又冒出来一个押金的事情?
原来,在2019年签协议的当天,徐平安曾经向案外人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1万元,但没有任何备注,也没有任何书面押金收条或合同记载。
快乐公司的王律师经核实后表示:“快乐公司没有收到过这笔1万元的押金,徐平安是支付给了汽车销售公司。快乐公司现在的老板也是从其他人那里接手公司的,确实没有找到相应的记录材料。案子调解到现在也不容易,如果可以调解的话,我们也愿意把这1万元纳入结算,此后快乐公司再向上一个老板追讨。”
我们及时向徐平安转达了王律师的意见,并对他释明了法律上的诉讼风险:“现有证据没有办法证明这1万元是你受快乐公司指示支付的押金。如果不能调解,基于借贷法律关系,我们无法处理货车和押金的事情,只能由你再后续另外诉讼了。你不如考虑一下是否一揽子解决这个纠纷。”
电话那头的徐平安沉默了许久。我们继续解释,如果只是判决处理了借贷关系,后续势必引发连环案件,一是前案挂靠费用快乐公司势必要申请强制执行;二是要解决1万元押金事宜,徐平安就要作为原告,对快乐公司和汽车销售公司发起诉讼;三是要处理挂靠合同关系是否解除,以及登记在快乐公司名下的车辆所有权归属和过户问题,徐平安就要作为原告,对快乐公司发起诉讼。
“这些事项你不仅要另案处理,还要搭上时间和金钱成本,你要不要再考虑一下,在本案中法院帮你们一起一次性解决问题?”
“谢谢法官,你解释得很清楚,让我想想吧。”徐平安说。几天后,徐平安主动联系我们表示,他已经找到了当地的收车公司,谈好了回收款项,并表示愿意购买车辆的交强险,办理年审手续,并希望快乐公司可以配合提档手续。
后来,又是数个电话沟通、微信对接,好在最终达成了调解:前案判决中的结欠挂靠费用、诉讼费一并在本案中结算,并明确双方之间的挂靠合同终止;在本案中一并结算借贷关系中的本金及利息、押金1万元、货车折价回收价款;快乐公司配合办理货车提档过户手续。
调解书作出后两个月的一天,我接到了一个电话:“法官,我是徐平安,和你说一声,那个车子的事情我们解决了,我的钱也付掉了,真的感谢法院,感谢对方。”
挂断电话后,我回想起这个“简单的小额诉讼案件”的调解经过,深深感受到这份工作带来的沉甸甸的价值。正是这些案件背后鲜活的人生百态,持续不断地提醒我不仅要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还要学会换位思考,如何将法律落实到实际生活中、在细微处传递司法温度和关怀,这也正是每个法院人需要思考和长久面对的命题。
(作者:王芃芃,闵行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张静,闵行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