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通讯员 严亦贾 严思涵
高考放榜后,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如火如荼地进行,而一些骗局也“适时”蠢蠢欲动,专“钓”落榜生的陷阱说来就来。近期,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高校录取为诱饵的诈骗案件。
高考结束后,被告人樊某某向薛某谎称,其有“关系”能够让应届高考落榜生通过“内部指标”就读某985大学全日制本科并获得注册学籍。
为赢得薛某的信任,樊某某当即写下“保证书”,保证让三名学生在一年内成功注册该高校统招普通本科学籍。之后,薛某按照樊某某的要求,先后向其转账共计64万元。
樊某某收到款项后将部分钱款转给吕某及裘某(均另案处理),由吕某及裘某负责具体执行。两人按照樊某某“无论什么学校只要让学生能进去读书”的要求,将上述三名学生安排到该高校网络教育学校就读,三人就读两年后得知受骗均选择退学。
2023年9月,樊某某被民警抓捕到案。在此期间,樊某某还曾因其他案件获刑入狱。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结伙他人共同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杨浦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樊某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二审维持原判,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心语】
高考作为学子们开启新的人生之路的关键节点,一直以来都备受重视,对于一些落榜生的家长而言,为了能让孩子有学上,他们可以不计成本地投入。而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家长们“关心则乱”的心理,精心设计陷阱,恶意骗取被害人的钱款,给他人财产生活和社会教育都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本案中,樊某某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自己能够帮助三名落榜学生就读某985大学并获得本科学籍,薛某因樊某某捏造的事实陷入错误认知,因而向樊某某转移了大额钱款。樊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得钱款后自行花用,经薛某多次催讨截至案发拒不归还。因此,樊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在高考落榜后,不少考生和家长心有不甘,看到一些与高校招生有关的小道消息,总是心怀侥幸,希望能够“另辟蹊径”成功让落榜考生再次获得“跃入龙门”的机会。然而这种侥幸心理恰好会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不法分子为了诈骗学生和家长的财产,通常会谎称其有“内部名额”“特殊渠道”,可以通过“降分录取”的方式帮助考生正常注册学籍、就读名牌大学,为增强可信度,有的不法分子甚至会伪造公文、印章,冒充招生工作人员。
本案中,薛某从网络平台找到所谓“名牌大学”校外招生部门负责人,希望能够“另辟蹊径”为落榜考生获得学历文凭。而樊某某等人正是利用薛某想走捷径的侥幸心理,通过虚假承诺、混淆办学身份、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等手法,骗得大量钱款。被骗学生在遭受财产损失的同时,更在“假大学”中学习数年,浪费了宝贵的求学时间与其他深造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高等学校的设立、组织和运行设定了严格的程序和规范。各大高等院校会在每年的招生季,通过官方网站、招生办电话、教育部门咨询等正规渠道发布真实、准确的招生录取信息,在官方公布的招生渠道之外没有“捷径”可走。
在此,法官提醒:学生和家长在寻找求学、深造渠道时,应提升信息筛选能力,在官方渠道查询高校招生流程和录取信息,不要相信所谓的“内部人士”,谨慎 辨别“联合 办学”“挂牌办学”等教学培训机构资质。广大考生和家长应当多了解、早规划,通过正规的高校招录平台报名深造,勿信“交钱就能上好大学”的招生诈骗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