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往往是争议的焦点。
从《民法典》来看,主要围绕子女由一方扶养做了规定: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但是,现实中还存在夫妻离婚后都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但双方都存在不利因素的特殊情况。此时,夫妻双方轮流扶养子女不失为一种选择,但是,法律对此是否认可呢?
基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显然应当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轮流扶养子女的事宜。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明确: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然,轮流抚养一般仅适用于特殊情形,并且需要夫妻双方自行或者在调解下达成协议,此外对父母双方的要求也比较高,需要双方保持较好的沟通、配合和衔接,也要求双方都具备稳定的居住、教育等条件。
如果夫妻矛盾尖锐,轮流抚养的模式就不利于孩子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