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席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昨天下午,英国某知名行业协会与浦东某航运公司签署了临时仲裁协议,案件正式进入仲裁程序。从开始了解上海临时仲裁规则,到签署协议,双方仅用时15天。
“本案是全国首例外方当事人申请在中国开展临时仲裁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原本约定在伦敦仲裁,现选择在浦东开展临时仲裁,这是浦东制度型开放的正向回馈,也是上海仲裁国际公信力、国际影响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的真实写照。”浦东新区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黄爱武说。
此次英国该行业协会与浦东公司原先约定选用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LCIA仲裁规则),适用英国法,在英国伦敦仲裁。但综合考虑涉案金额、时间成本等因素,双方补充约定选用8月1日新发布的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适用中国法,以上海为仲裁地、浦东新区为开庭地,共同选定了一位海事领域专家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
相比于诉讼和调解,仲裁一直是国际航运界解决海事争议的首选。而临时仲裁比机构仲裁的历史更悠久,除具有专业、高效、保密等特点,还因价格更低、满意度更高,在海事领域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与机构仲裁不同,临时仲裁主要聚焦涉外海商海事纠纷的快速处理。当事人有更大的自由选择权,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员,约定适用规则和审理方式等,这也是世界通行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
虽然临时仲裁制度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长期以来,临时仲裁制度并未被我国现行《仲裁法》赋予合法性地位。近几年,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临时仲裁制度才开始在自贸区尝试。2023年12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正式施行,在全国率先引入了仲裁地、临时仲裁等接轨国际通行规则的仲裁制度规则。
今年6月,上海市司法局出台了《上海市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规定了临时仲裁适用范围、选定仲裁员和仲裁规则、仲裁程序推进和保障等,这是国内首个在地方层面上明确规定和认可“临时仲裁”制度的法律文件。
“《办法》中规定了三类可以在上海进行临时仲裁的涉外商事海事纠纷,其中第二类就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注册的企业和境外当事人之间的’,这是浦东专款,这次的临时仲裁案件就适用的这一条。”浦东新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郭秀丽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