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圆桌论法

轻罪治理现代化的检察履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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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嘉宾

  付红梅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

  刘  洋  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

  郭大磊  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

  在日前结束的第二十五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应勇检察长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一体深化检察理论研究引领和检察实践创新,并对加快推进轻罪治理结构和理论体系建设提出了工作要求。

  对于完善轻罪治理体系,实现轻罪治理现代化,上海检察机关已有自己的思考与探索……

  给与轻微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

  付红梅:我国刑事立法上法网“编织”得日益严密,轻罪呈现积极扩张趋势。但司法实践中,依据《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的刑事案件少之又少,大量的轻罪罪犯群体被贴上犯罪“标签”。

  一方面,我国犯罪前科报告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预防犯罪、保护民众的知情权、实现社会防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我国在犯罪附随后果适用上并没有区分刑罚轻重、犯罪主观恶性等情况,甚至大部分都没有约定附随期限,犯罪附随后果适用呈现出类型多、适用范围广、存续时间长等特点,成为终身悬在行为人头顶上的“达摩克斯之剑”。不加区分地给所有罪犯终生戴上了“前科”的“沉重的枷锁”,一定程度阻碍了行为人特别是轻罪罪犯重新回归社会,不利于社会关系的重新修复。

  因此,国家犯罪治理中应进一步考虑投入与产出,在肯定前科报告制度价值的同时,考虑给与轻微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进一步激活并畅通出罪机制,完善前科制度、规范附随后果适用等,构建科学、合理的轻罪治理机制。

  检察环节轻罪办理现代化的指标设计

  刘洋:标准化、一体化和数字化三个面向,是立足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发展趋向和轻罪治理的特征属性,对轻罪治理现代化确立的的指标评价。

  概而言之,标准化更多体现轻罪治理的基本要求,以标准化为轻罪治理的一般性办案流程提供遵循。

  一体化和数字化更多反映检察现代化的发展趋向,其中,一体化体现检察工作的重要特征和趋势,上海和各地检察机关横纵一体化实践探索,进一步增加检察监督的力度、深度和广度;随着数字检察战略深入推进,数字化已经不单是增强监督办案力度的方法,而是融入到检察工作各个领域的一种理念和思维,也是轻罪治理是否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之一。郭大磊:标准的明晰是“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关键。标准化有三个要素:一是“明确”,即为轻罪案件的办理方式和程序提供明确的指引;二是“可操作性”,即标准化办理机制的设立应当是切实可行,符合司法实践规律的;三是“可重复性”,即标准化办理机制的设立应当是可以重复适用的。

  标准化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其一,案件前端层面的标准化,侧重于轻罪的识别;其二,案件中端层面的标准化,侧重于标准的指引;其三,案件后端层面的标准化,侧重在保障机制。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标准化,能够提高轻罪案件办理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使得检察机关能集中更多精力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和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提高检察工作的质效和显示度。

  法治一体化视角下轻罪治理的体系建构

  刘洋:法治一体化视角下的轻罪治理体系,是多元主体协同合作,采用多样的方式方法预防、打击和治理犯罪形成的系统工程。

  在具体实践中,上海检察机关通过探索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捕后强制措施评估、轻伤害案件一体化调解机制等,不断优化轻罪案件办理质效,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多元化司法救助、检察公开听证等具体参与轻罪治理体系建设,探索“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大数据法律监督路径,通过大数据赋能提升法律监督路径。

  郭大磊:在法治一体化视角下,轻罪治理不应仅关注前段侦查、起诉、审判环节,还应当着眼于刑事诉讼全流程,注重执行环节轻罪治理。当前,随着轻罪治理的深入开展,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轻罪案件执行中的角色将会日益凸显。

  当前,社区矫正监督工作面临一些难题,诸如矫正对象脱漏管、再犯问题,监督手段刚性不足,监督实效不佳等。尤其是随着人口的省际流动成为常态,跨地区社区矫正执行及交付的法律监督亟需关注。针对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矫正对象异地交付监督缺位和人档异地漏管等现象,建议推动形成社区矫正跨区域检察监督制度,形成跨区域社区矫正工作的全流程监督。

  付红梅:上海超大城市轻罪治理体系构建需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注重轻罪治理的协同性、效率性、专业性:

  一是优化轻罪治理政法监督与配合机制。与公安机关协同上,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提高侦查质量和效率;与法院协同上,通过庭前会议、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等,增进相互理解与共识;与司法行政机关协同上,通过强化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提高监外执行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打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二是构建职能明晰、赏罚分明的轻罪治理权责体系。轻罪治理协同发力不仅要从预防前端推动,还应当从中后端明晰权责,建立负面清单评价指标,坚决摒弃“唯指标论”,通过正向的案例、做法,引导、鼓励各治理主体一体推进区域轻罪治理、诉源治理。

  (召集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林竹静  发言整理:静安区检察院  周慧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纪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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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圆桌论法 B02轻罪治理现代化的检察履职探索 2024-08-19 2 2024年08月1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