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马伊琍、佟大为、高至霆领衔主演的悬疑电视剧《错位》收官。
一场谋杀案,和小说场景惊人相似,当虚构与现实交错,是巧合,还是凶手的自白?两位刑警能否找出其中的关联?
今天带大家一起看《错位》中的法律问题。
场景一
作家顾己鸣最新出版的悬疑小说《黑雨》受到读者喜爱,声名大噪,但后续的作品却一直没有动静。为了保持名气和热度,顾己鸣的女朋友苏真真联系出版社的编辑,让其找“枪手”代笔写书。
问:找人代写文章,违法吗?
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在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将请“枪手”代笔作为一种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并且明确约定“枪手”受委托创作的作品中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包括“署名权”)都归委托人所有,那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枪手”代笔是合法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枪手”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代笔人”没有参加创作,则不仅该署名可以被撤销,而且按照《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场景二
姜光明和石落调查一起凶杀案时,发现受害者张晴在遇害当晚先是遭遇了入室抢劫,随后被另一人杀害。据抢劫者的供述,他将张晴手脚绑在床上后,便离开了现场,最终残忍杀害张晴的是曾经对她求爱不得而怀恨在心的孙斌。
问:抢劫者与杀人者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答:根据剧中的情节,抢劫者与杀人者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抢劫者将张晴绑在床上的行为,虽然被后来的孙斌利用,得以轻易将张晴杀害,但由于盗窃者与孙斌不具有杀害张晴的共同犯罪故意,其捆绑行为也非协助、配合孙斌的故意杀人行为。两个独立的行为主体,在彼此没有主观联络的情况下,各自独立实施的行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场景三
顾己鸣的小说《黑雨》中,有六页内容是他当时的女友江娜手抄的作家唐寻的小说手稿。唐寻去世后,顾己鸣便将那六页内容直接用在自己小说中。
问:“借鉴”他人作品六页内容,构成抄袭吗?
答:根据我国法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定是否构成抄袭:(1)作品出版时间先后;(2)独创性和文字雷同程度;(3)接触原作品的可能性;(4)作品特征对比;(5)使用文字的地位和作用。
剧中,唐寻的作品在前,顾己鸣的作品在后;顾己鸣接触了原稿,而且直接使用了原作六页内容,可以认定为抄袭,将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如果抄袭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还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权人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处罚;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罚可能会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场景四
尚未出名时的顾己鸣曾路遇一场车祸,救下了副驾驶的苏真真,而驾驶位的男子因先前羞辱过顾己鸣,让他产生了动摇之心。生死关头,顾己鸣要求对方说出他小说的名字,否则不会救他。最终,因车辆处在悬崖边,该男子随着车辆一起滚下了山坡。
问:顾己鸣“见死不救”,要担责吗?
答:一般情况下,“见死不救”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直至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犯罪的“见死不救”,前提是行为人要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而非道德义务。这种法律上的义务来源有三种情况:一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二是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三是自己先前行为带来的义务。
剧中,顾己鸣没有上述法律上的义务,因此,其未实施救助行为,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来源:法治日报)
《错位》
导演:郭映嘉
编剧:郭 帅 刘梦莎
主演:马伊琍 佟大为
高至霆 蓝盈莹
王劲松 郑水晶
宋宁峰
剧情简介:
刑警姜光明和石落在调查一起案件时,偶然发现作家顾已鸣的小说中所描绘的犯罪现场与自己正在调查的案发现场离奇重合,虚构与现实交错,一切真的只是巧合。小说的出现也为二人的追查提供了新的方向,但与此同时也将他们引向了更深的案中案、谜中谜。隐藏在幕后的凶手究竟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