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拍案说法

为还贷款故意“一房二卖” 因合同诈骗获刑四年有余

夏天/张明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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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张明继

  为了买套房子改善生活,唐先生支付了60万元首期房款。可是,钱付出去了,房子却无法过户,房主也消失不见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唐先生竟遭遇了“一房二卖”。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合同诈骗案。

  案件回顾>>>

  2018年,朱某因无法偿还大额信用卡贷款,便于同年11月23日,将自己名下分得的一套动迁安置房售卖给杨氏夫妇。因为当时该安置房仍在三年限制转让期内,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于是朱某仅将房产证和钥匙交给了杨氏夫妇。一年后的一次偶然机会,朱某在网上看到有人将同一套房子售卖两次“赚钱”,便动起了“歪心思”。他想到之前出售的安置房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而他那时不仅背负大额信用贷款,还欠下了新的网络贷款。为了搞到钱,朱某萌生了“一房二卖”的想法。

  朱某补办了上述房屋的房产证,并联系买家唐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11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唐先生在不知该房屋已被售卖的情况下,向朱某支付了60万元首期购房款。朱某将该笔款项用于赌博、炒虚拟币、生活消费等后逃逸。后唐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登记。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房被二次售卖并可能涉嫌刑事诈骗,依法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朱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在案退赃款发还被害人唐先生,同时,责令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继续退赔被害人其余经济损失。

  说法>>>

  在房地产交易中,房屋所有人将同一套房屋先后出卖给不同的买受人的情况称为“一房二卖”。司法实践中,这种行为大多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但如果卖家符合一定的情形,或将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房二买”构成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主要是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后来的买家愿意以更高价格缔约,卖房者为获取更大经济利益而实施欺骗行为,隐瞒房屋已经售卖的事实,将房屋重复买卖。而合同诈骗则是卖家以售卖房屋为幌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将他人购房款占为己有。

  具体至本案,主观层面,被告人具有诈骗购房者钱款的故意,第二次缔约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购房款;客观层面,被告人收到购房人唐某支付的60万元后,将该款项用于赌博、炒虚拟币、生活消费等后逃逸。综合来看,足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骗取了被害人的钱款,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为避免遭受“一房二卖”而产生损失,房屋买受人可以采取预告登记来保障自身权益。《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购房者在购买房产时,可以采取提前调查所购房屋产权状况、申请预告登记等措施避免风险。

  如果购房者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况,应当及时与出卖人沟通协商是否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如不能,则应当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等,也可提起诉讼及申请财产保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动迁安置房具有质量稳健、户型适宜、配套规划完善、价税相对较低等优点,比较吸引有购房刚需的消费者。但也存在一定交易风险。

  对此,建议购房者:尽量购买已办理产证的动迁安置房,降低房屋权属方面的不确定性;缔约时最好要求所有被安置人均在合同上签字,避免影响合同效力或造成过户困难;如系限制期内交易,还需留意产证是否被补办过,并了解清楚限制期届满的具体时间,届时主动与卖家对接,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尽量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如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以促使双方诚信履约,如期顺利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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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拍案说法 B06为还贷款故意“一房二卖” 因合同诈骗获刑四年有余 夏天/张明继2024-08-27 2 2024年08月2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