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被执行人没钱,可让他的债务人还钱吗?

法院:被执行人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陈颖婷/赵璋翊

本文字数:1515

  □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赵璋翊

  当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时,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债权。但实践中,法院执行实施部门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往往会触发执行异议程序。第三人在收到法院作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主张以另行协议的方式变更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其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该异议能否得到支持?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执行异议案件。

  执行找到相关债务人却被提出执行异议

  上海某建设公司诉林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松江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林某某支付上海某建设公司垫付款及相应利息等。后松江法院经上海某建设公司申请,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上海某建设公司发现,有另案生效判决确认林某某对外享有到期债权,松江法院向林某某的债务人上海某装饰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上海某装饰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即提出异议,主张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其对林某某所负债务已消灭。

  松江法院执行实施部门认为,上海某装饰公司所提异议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的否认,不予支持,故作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认定存在规避执行、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上海某装饰公司提起异议,认为其已在异议期内提出书面异议,松江法院仍对其强制执行,违反相关规定;另案生效判决确认林某某对上海某装饰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但实际上,该笔债权已经消灭。该公司表示,林某某诉上海某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一审民事判决作出后,林某某、上海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及案外人签订《和解协议》《保密协议》,确认由案外人向林某某履行付款义务,且约定无论二审如何判决,均按本次协议履行。二审判决后,上述当事人再次签订《会谈备忘录》,重申遵守之前签订的文件内容。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在明知自身负有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债务人变更为案外人,显然存在规避执行、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故裁定驳回上海某装饰公司异议请求。上海某装饰公司对该裁定不服,提起复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法官释法】

  到期债权执行,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该程序突破了债权相对性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力,至少涉及三方主体和两个法律关系。到期债权执行的制度设计基础在于将债权视为执行标的,必要性在于将司法效率纳入价值考量,通过设立一定的程序保障当事人权利,既依法提高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变现的可能性,又兼顾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平衡公正与效率。虽然到期债权执行有助于提升执行效率,但实践中可能存在第三人滥用异议程序的情形。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该通知需明确第三人的履行对象、异议期,以及逾期不提出异议且不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等内容。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法律规定以外,执行实施部门不得执行,不对异议进行审查。当第三人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也未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时,执行实施部门可裁定强制执行。

  为体现“法的善良与公正”,第三人的异议权并非绝对异议权。若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一律不审查,则第三人随意提出异议即可达到到期债权执行这个制度程序空转的目的。对第三人异议权的制度设计,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同时,也要顾及司法公正。因第三人异议属到期债权执行中的救济程序,可以先由执行实施部门进行判断,后引导第三人提出行为异议。这样的程序设置,也有助于执行实施部门在发现执行行为确有错误时及时自我纠正。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第三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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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被执行人没钱,可让他的债务人还钱吗? 陈颖婷/赵璋翊2024-09-03 2 2024年09月0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