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情理法

相亲闪婚20万彩礼成心结 好聚好散协商后返还18万

潘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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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在双方家庭的“催婚”下,一对年轻男女相识一个月就决定结婚,并开始新房的装修和预定婚宴。然而女方提出的彩礼要求却让男方感到十分意外,并就此成为“心结”,最终导致双方闹到离婚的地步……

  □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相亲遇到中意对象

  “我和妻子是经人介绍相亲认识的,因为双方家里都‘催婚’,当时觉得彼此条件差不多,交往了一个多月就领证结婚了。”

  在一家企业担任销售的陶先生知道自己各方面条件都普普通通,因此对于另一半也没有过高的期望,只希望能找个志同道合的人。过了而立之年仍然单身的他在家人的催促下,开始了一次又一次的相亲。

  “相亲过程中,也遇到过几个聊得不错的,但是见面后跟介绍人打听意向,都委婉地告诉我对方觉得不合适……”直到碰到姜小姐,陶先生第一次在见面后获得了“可以交往看看”的反馈。

  姜小姐在一家公司做财务,陶先生对她的第一印象是比较文静内向,但经过几次接触后,发现她性格里也有活泼可爱的一面。

  在交往一个月,见过双方父母后,两边都给出了“尽快结婚”的指示。

  女方提出要给彩礼

  对于儿子的婚事,陶先生父母早已经做好了准备。几年前,父母出了首付款给陶先生买了一套二手房,登记在他个人名下,并由他自己还贷。这处房子买下后一直没有重新装修,就是等着将来陶先生结婚时再做打算。

  确定关系后,陶先生便带着姜小姐和她的父母一起看了房子。随后陶先生联系了装修公司,和姜小姐一起确定了装修方案。

  随着装修队的进驻,陶先生和姜小姐初步商定了婚期,然后开始一起看婚宴场地、选拍结婚照的地方、挑选和定做婚纱……

  在此期间,他们确定了婚宴场地并付了定金,并相约第二天一起去办理结婚登记。看着新婚生活正在不断推进,陶先生虽然有点疲惫,却又满心欢喜。

  直到一条微信消息,给了他兜头一盆冷水:“我妈说,我家那边的习俗是要有彩礼的……”

  “彩礼?”陶先生告诉我,因为姜小姐之前从来没有提过这事,所以他完全没有想过彩礼的问题。他赶紧和姜小姐通了电话,询问彩礼需要多少。“她告诉我可以是30万元或者28万元,我说需要和家人商量一下。”

  姜小姐家要收彩礼,这让陶先生的父母也感到十分意外和为难,尤其是彩礼的数额还不小,这完全打乱了家里对于婚事资金的安排,陶先生表示:“这婚我是不想结了!”

  但事已至此,不结婚似乎已经不可能成为一个选项。经过父母的一番劝说,陶先生又跟姜小姐通了电话,最终商定彩礼共20万元,女方会在新居购买家用电器作为嫁妆。

  心结难解引发矛盾

  第二天,陶先生和姜小姐一起去办理了结婚登记。

  这本该是令人兴奋的一刻,但陶先生却高兴不起来,只是强颜欢笑拍下了结婚登记的照片。

  在之后的日子里,陶先生因为装修和筹办婚礼的事多次和姜小姐以及她的父母发生争吵,又在自己父母的劝说下平息。

  虽然一切按部就班,但陶先生知道,女方出其不意的彩礼要求,成了他的一个心结。

  “我问她,要彩礼你怎么不早说?她说,这事应该男方主动问的,哪有我们提的……”

  由于矛盾日益激化,陶先生决心不再听取父母的意见,坚决要跟姜小姐离婚,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女方则表示:“离婚可以,彩礼不退,你还要赔偿我们的损失!而且离婚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彩礼是一方父母给另一方父母的,完全是两码事。”

  “损失?办婚礼、装修这些都是我出得钱,他们有啥损失?”陶先生感到愤愤不平,并咨询他的要求是否合理。

  返还18万化解纠纷

  “你们最大的问题就是交往时间比较短,彼此沟通了解不够。就现在离婚的问题来看,你们既没有子女又没有多少共同财产,关键问题就是彩礼。”

  对于彩礼,必须认识到这的确是一种习俗,而且不同地区有所不同,因此在婚前应当做好沟通和了解。

  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陶先生和姜小姐尚未登记结婚,那么彩礼是应当返还的。但陶先生和姜小姐已经登记结婚,原则上彩礼无须返还。

  但是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因此,对于陶先生的情况,彩礼应当返还多少很难给出明确的计算标准。因此我建议,双方最好能够进行坦诚的沟通、彼此化解心结。如果一定要离婚,也最好心平气和地达成调解,好聚好散。

  后来陶先生告诉我,他在介绍人的居中调解下和姜小姐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协议,对方退还了18万元,双方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已经正式办理了离婚登记。

  律师解析

  结婚时间短彩礼应酌情返还

  我国大部分地方都有在结婚前由男方给付彩礼,而女方则相应提供嫁妆的习俗。

  从彩礼的时代演进来看,其经济补偿功能已经趋于弱化,主要是传统习俗和地方风俗习惯的一种体现。

  结合彩礼的传统习俗因素及时代变化,应当将彩礼理解为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包括出嫁女儿在内的女方家庭的赠与,父母及出嫁女儿共同对受赠财产享有利益。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对于彩礼的返还问题,上述司法解释明确: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因此无论是婚前给付彩礼,还是婚后返还彩礼,双方都应坦诚沟通,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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