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磊
早前,山东、河南、甘肃等多地公布了红白事宴席指导标准,严控酒席宴请标准。有的地方规定宴席用酒每瓶价格上限30元、香烟不超10元;有的地方要求严格控制高额彩礼,彩礼不得超过6万元、亲友随礼不超过200元;更有地方提出“丧事严禁私办”,由村红白理事会主持办理,并向镇(街)民政部门报备,“喜事只请亲人”,仅限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参加。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标准”旨在落实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2022年印发的《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遏制陈规陋习,弘扬文明新风,杜绝铺张浪费,切实减轻群众办婚丧事的负担。但是,目的的正当性不等于做法本身就具备合理性。“指导标准”引发争议不仅是政府治理的方法问题,更在于其背后所体现的思维和观念问题让人不安。
移风易俗不宜采取“硬标准”。“指导标准”针对喜丧事的桌餐、烟酒、彩礼和随礼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但30元的酒不算铺张浪费,用31元的酒就是吗?喜丧事的花费与具体家庭经济条件有关,怎能硬性一刀切?即便《反食品浪费法》也并没有限制消费者每餐金额的教条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标准”大多采用“严禁”“仅限”“一律”等指令性(禁止性)用词,而通常指令性规定是向公民施加义务的,“指导标准”甚至设置了居民办丧事须向政府“报告”“报备”等公法义务。这种将移风易俗的倡导上升为公民义务的做法无疑是非常不妥的。虽然当地有解释称,“指导标准”主要起到建议和引导作用,并非强制性措施,但是采取指令性规定在现实中所产生的后果大抵只有两种:基层因绩效压力,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将“指导标准”变成了“强制规定”,导致违法行政;或者因为民间抵制变成“一纸空文”。因此,政府推进移风易俗应更多应采取倡导性规定的软标准,而非生硬的一刀切和行政指令。
政府部门推动移风易俗开展文明教化要摆脱简单的管理思维。生硬的“指导标准”也反映了相关地方政府并没有完成从传统管理思维到社会治理思维的转变。传统管理思维遵循“命令-服从”模式,政府将自己定位为管理的主体,将社会民众视为管理的对象,管理的手段主要依赖行政指令。这种典型的“家长主义”思维早已不合时宜。党的十八大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建设包括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在内的社会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可见,治理的主体和依据都是多元的,前者不限于政府,后者不限于行政手段。治理与管理的不同之处在于管理着重于行为,而治理追求的是效果。通过执行禁止性规范来推进移风易俗就是政府的一种“陈规陋习”,新时代社会治理应当摒除这种陈旧思维。对待民间习俗问题,应该注重将法治、德治和自治结合起来,加强社会协同,引导民众转变认知,逐步形成婚丧嫁娶移风易俗的社会共识。
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是公权与私权、国家与社会的界分。社会关系领域中,法治国家必然要确保不受公权力控制的“私域”的存在。公权力用行政指令强制调整私人社会关系无法产生合情合理的调整效果,“政府负责”不等于“政府包办”,而是要发挥政府对各类主体参与社会治理面临的风险的兜底责任,除设定行为红线和纠纷化解机制外,大可支持社会成员自我处理和互动博弈。喜丧事本质上是民事、私事,不存在“严禁私办”的法理空间。将喜丧事用行政权力统管,体现的是公权可以任意限制私权的不当理念。
由此而论,确立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界限,也是当下法治的重要任务。对公权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而对于私权,法不禁止皆自由。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包括对私有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办喜丧事、彩礼和随礼属公民行使私有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只要是合法就不在禁止之列。《民法典》也将自愿原则规定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间习俗活动中只要当事人“你情我愿”,不存在欺诈、强迫等情形,就应该得到允许。相关地方政府出台的强制性“指导标准”不当限制公民权利,已涉嫌违反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其精神。
民间习俗的革新要综合发挥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规范等多元规范体系的功能,应该更多依靠乡规民约、居民公约等自律性社会规范,以及道德风尚和价值观念的更新来实现,而绝非仅凭行政指令就能完成。正如有评论所言,相比于政府单方面行政指令,引导人们对文明风尚心生向往,从而促使社会形成纠错机制和向善自觉,才能达到更好的治理效果。(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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