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顾雯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商品住宅日益增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变得愈发重要,若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主体涉诉,法院能否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呢?
山东省淄博市某区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局)委托上海城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化名)设计建筑项目,并与之签订项目建筑设计合同。后来,因行政执法局未按约定支付设计费,城南公司将其诉至青浦区法院,法院判决支持城南公司的诉讼请求。
执行中,青浦区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行政执法局名下开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行政执法局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案涉账户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账户内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非被执行人自身财产,不能用于偿还其对外债务,因此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案涉账户的冻结措施。
申请执行人城南公司未作答辩。
青浦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账户内资金能否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第一,关于案涉被冻结银行账户性质,结合行政执法局提供的开户许可证、账户交易明细及法院查控反馈信息,可以反映案涉账户属被执行人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且自开立至今不存在与其他资金混同的情况,除结息外没有对外往来。
第二,案涉账户内资金能否被冻结问题。法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鉴于案涉账户内资金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不应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因此行政执法局的异议成立。
最终,法院裁定撤销对案涉账户冻结的执行行为,该裁定已生效。
法官表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通常称其为住宅的“养老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能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对此,《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从上述规定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关于强制执行程序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查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登记名义不能表征其真实权属,往往无法辨别。因此在作出判断时,不能仅看账户名称,还要对账户内资金流水走向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本案对审查资金性质、资金用途、账户种类等加以审查区别,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认定案涉账户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应当专款专用,不应用于偿还被执行人的对外债务,不仅维护了司法权威,也维护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来源:“上海青浦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