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沈媛 通讯员 马淑怡
二手车因其较高的性价比成为不少消费者的选择,然而在二手车交易中因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并不少见。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二手车经营主体未披露车辆重要信息所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2021年11月,张先生与上海某汽车贸易商行签订《汽车转让协议》,购买二手车一辆,价款为18000元。该车里程表显示行驶里程为70000多公里。交付使用半个月内,该车发生各种故障,张先生询问汽车贸易商行车辆是否调过里程表,汽车贸易商行予以否认。
2022年1月,该车行驶故障导致张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张先生从第一任车主处得知,该车实际里程为20多万公里。张先生立即委托专业机构对车辆里程数进行鉴定。经鉴定,该车存在篡改里程数现象,鉴定意见为调表车。张先生遂将汽车贸易商行诉至法院。
张先生认为,该汽车贸易商行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在二手车里程数上存在故意欺骗,其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应按所支付的购车款的三倍赔偿损失。
该汽车贸易商行辩称,不存在违约行为,也不存在欺诈,《汽车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案涉车辆系经过现场调试、验收后交付的,因此无需承担维修费;张先生委托的鉴定机构没有相关的资质,对于鉴定报告不予认可。故不同意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表示,根据鉴定意见,本案系争车辆在2022年2月13日行驶里程数已达215528公里,远超购买时显示的75000公里,显然该车里程数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而上海某汽车贸易商行并未向消费者予以披露。
车辆的里程数据是买方在选择二手车时的重要考量指标,直接影响了买方的购买决定,上海某汽车贸易商行有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里程数据的义务。上海某汽车贸易商行未向张先生披露车辆重大信息,致使张先生产生错误认识,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买卖合同,购买案涉车辆,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上海某汽车贸易商行的行为构成欺诈。
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请求撤销相关交易行为、返还商品,经营者应当返还价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三倍的价款、赔偿消费者的其他合理损失。现因案涉车辆已损毁,无法退还,张先生仅要求被告赔偿三倍价款的损失费54000元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金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汽车贸易商行赔偿原告张先生54000元。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