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伟军
□ 狭义上的艺术品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艺术品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艺术品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以实现特定目的或受益人利益的行为。
□ 狭义上的艺术品信托中,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合法权利人,应当拥有艺术品的所有权,但是不一定拥有知识产权。在行使所有权时不能侵犯知识产权,例如作品的署名权。
□ 我国艺术品信托法律制度尚需完善。首先,应当明确艺术品信托的定位。其次,建议推动信托法修改,健全信托配套制度。还需完善与艺术品信托相关的各项制度。例如,完善艺术品鉴定体系。
2007年,国内出现首只公开募集的艺术品投资基金,到2011年底达到顶峰,国内艺术品基金超过80只,基金初始规模达60亿元。此后,随着艺术品市场的整体下滑,艺术品基金发行量也日趋减少。我国艺术品信托市场处于刚起步阶段,关于艺术品信托的概念及其功能,仍然需要进一步认识。
艺术品信托的概念与艺术品投资基金模式
广义上的艺术法,是指与艺术创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狭义上的艺术法,则是围绕艺术品的创作、流转和收藏而发生的法律法规的总称。《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所称的艺术品,是指绘画、书法篆刻、雕塑雕刻、艺术摄影、装置艺术及工艺美术等作品及其有限复制品。艺术品和文物存在交叉关系,艺术品可以共有但不能分割。
信托是财产转移和管理的一种制度设计,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从风险隔离的角度来说,信托的本质是安全岛,因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虽然名义上属于受托人,但是既不是委托人或受益人的财产,也不是受托人的自身财产。
艺术品信托,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艺术品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艺术品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艺术品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以实现特定目的或受益人利益的行为。如果委托人将资金交给受托人,指定受托人去购买艺术品并进行管理,严格而言,参照资产收益权信托或者股权信托,这并不属于艺术品信托。但实践中往往也视之为艺术品信托。
按照信托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信托可以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两大类。公益信托没有受益人,艺术品的管理和运营是为了慈善目的。私益信托则必须要有确定的受益人,例如在家族信托中,受益人是家族成员。
狭义上的艺术品信托既可能是私益信托,也可能是公益信托。例如,保罗·盖蒂信托成立于1953年。1976年保罗·盖蒂去世后,将价值7亿美元的大部分遗产留给了该信托。这是世界上最大的艺术品慈善信托,下属四个机构相互合作:盖蒂博物馆(向公众展示艺术收藏品)、盖蒂研究院(负责一些项目和活动的举办、书籍出版以及电子数据管理)、盖蒂保护研究所(服务于艺术品的保护,提供科学研究、教学和训练)、盖蒂基金会(用于艺术品修复、艺术史研究,并向一些美术馆捐款)。
艺术品信托也可以和慈善信托嫁接,从而采取双层架构。例如,A先生的父亲是享誉国内外的画家。他去世后,留给A先生100幅画。A先生希望利用这些画设立信托,一部分用来作为其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经费,另一部分用于慈善事业。为了实现该目的,可以分两步走。首先,A先生委托X信托公司设立艺术品信托,受益人为B公司和A先生未成年子女。其次,B公司委托Y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用于慈善目的(例如公共文化事业),并由T慈善基金会执行具体项目。
广义上的艺术品信托,除了传统安排之外,还包括艺术品投资基金,涉及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此类基金的大概含义是,将社会大众手中的资金通过发行和购买信托产品的方式集合起来,交给专业的管理人,用于艺术品的投资和经营。进一步而言,艺术品投资基金又可以分为两大类模式。
一是融资类模式。在此类模式中,融资方一般是手持艺术品但急需基金的收藏家或机构。融资方和信托公司达成协议,信托公司根据一项艺术品信托计划发行产品,委托人来认购,信托公司将募集到的资金,以贷款方式提供给融资方,融资方(债务人)则以手中的艺术品向信托公司(债权人)设立质押,或者融资方找到一个第三方机构,为融资方的债务向信托公司(债权人)提供担保。
二是投资类模式。信托公司根据一项艺术品信托发行产品,委托人来认购,信托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投资艺术品。因为信托公司不是艺术专家,所以需要专业的艺术品投资顾问提供建议,然后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这类产品一般伴随结构化安排,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的不同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将受益人分为优先级和劣后级,劣后级对优先级受益人负有差额补足义务。所谓的差额,是指从信托财产中获得利益与投资本金加约定收益之总额之间的差额。
艺术品信托的合理性及当事人权利义务
为什么会有艺术品信托?首先,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及其关联机构,是专业的资产管理人,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可以提高艺术品管理和运营的效率。其次,艺术品投资基金可以集合闲散的资金,形成一股强大的市场力量,投资于那些价值大的艺术品。这两点,对于持有资金不多、投资经验不丰富的个人投资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最后,艺术品信托和诸多财产信托一样,还具有资产隔离、资产分割、避税、担保等功能。
艺术品信托各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狭义上的艺术品信托中,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合法权利人,应当拥有艺术品的所有权,但是不一定拥有知识产权。在行使所有权时不能侵犯知识产权,例如作品的署名权。如果艺术品是共有的,应当要析产确定权属。委托人不能处于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或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的情况。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在我国,信托主要是营业信托,受托人主要是持牌的信托公司,有权按照约定取得报酬。信托公司不一定熟悉艺术品运营和管理,可以指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信托项目的执行人。
在艺术品投资基金中,涉及的当事人众多,权利义务更为复杂。一个典型的案例是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邦文当代艺术投资有限公司等信托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中,长安国际信托于2011年推出“西安信托·艺术品投资基金集合信托基金”,该信托计划聘请邦文公司担任艺术品投资顾问。在双方签订的《艺术品投资顾问协议书》中,对投资顾问退出信托计划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符合协议书所规定的条件时,邦文公司需要履行到期回购滞销艺术品的义务,而且信托期限内,如果可分配收益不足以满足相关信托费用和优先受益人的本金及预期基本收益,对差额部分投资顾问也有义务进行补足。此外,艺术品信托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例如艺术品信托合同或条款的效力、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的资格、委托人撤销权及赔偿请求权、信托公司违反信义义务时的赔偿责任等。
对我国艺术品信托法律规制的展望
首先,应当明确艺术品信托的定位。艺术品金融包括艺术品信托,但是艺术品信托不一定是艺术品金融。艺术品金融包括艺术品基金、艺术品信托、艺术品保险和艺术品质押等,其本质是艺术与资本相结合的结果。但是,金融属性仅仅是艺术品信托的一个方面。从另一个角度看,鉴于艺术品的流动性弱、短期变现能力差以及文化价值等特征,慈善信托也许是一种更为合适的艺术品信托方式。
艺术品通常为家族所收藏,家族在传承财富的时候,可能将私益目的和公益目的结合起来,这就是家族慈善信托,其性质为准公益信托或者混合目的信托。家族慈善信托是一种兼具“家族性”与“慈善性”双重属性的独特信托形式。其“家族性”体现在信托财产源自家族共同资产,并且在信托设立、运作过程中有家族成员深度参与管理;“慈善性”则指该类信托目的构建了以家族财富传承为核心,助益于家族成员、企业成长发展的同时融入慈善目标的树状架构。
其次,建议推动信托法修改,健全信托配套制度。我国《信托法》自2001年颁布,实施了近20年,但是至今没有修改过一次,没有一部司法解释,与信托配套的基本法律制度至今尚未建立,认知上未形成信托的基本理念。所以,要真正推动信托的发展,需要在学术领域进行研究和宣传,在立法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在司法和行政层面推动实践的开展。
以信托登记为例。所谓信托登记,是指将财产权设立信托的事实以登记方式进行公示。但是《信托法》对登记范围、如何登记、由谁登记等事项,都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艺术品信托和其他资产信托一样,因没有指定的登记机构而无法实现登记,所以尽快完善登记制度势在必行。
最后,需完善与艺术品信托相关的各项制度。例如,完善艺术品鉴定体系。艺术品的交易离不开对艺术品的评估与鉴定。评估是对价值大小的确定,鉴定是对物品真伪的确定。鉴定真伪的标准是一直难以彻底解决的问题。专家在艺术品鉴定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专家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以及自身所具备的文化素养、审美情感、道德素质等,对艺术品的真伪进行鉴定。
实践中,针对艺术品鉴定专家的诉讼以及专家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例,非常少见。究其原因,是因为专家对第三人注意义务的适用条件非常苛刻,很难证明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在前端建立一个良好的行业秩序显得尤为重要,包括组织机构建设,例如建立鉴定人专家库(艺术史学家、行业资深专家、科技人员、学者以及监管者等)、艺术品鉴定协会(类似于日本美术鉴定协会)或者鉴定平台(类似于美国国际艺术研究基金会)等,以及行业准则制定,例如鉴定行为守则、鉴定人免责权等。
总而言之,艺术品信托可以从内容、渠道和目的三个方面去理解。“内容”是指艺术品,涉及真伪、价值及范围。“渠道”是指信托,需要关注受托人义务、信托财产独立性、避税工具及与其他渠道之间的区别(例如赠与或遗嘱)。“目的”既可以是为个人的私益,也可以是为了社会的公益。应当超越市场去看待艺术品信托,发掘艺术品信托更多的功能。
(作者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法学会文化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