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政法融媒

小区绿化树砸坏宝马车 损失谁担?

侯艳

本文字数:1398

  □  侯艳

  业主将私家车停放在小区内,不巧被倒下的绿化树砸中,导致车辆受损。

  在这起事件中,物业公司、园林绿化公司和保险公司,究竟谁来担责?

  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小区绿化树倒伏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物业:树倒是天气原因

  2021年10月的一天,李先生下班回家,发现自家停放在小区内的宝马轿车被一旁倒下的绿化树砸中,致使车辆损坏。

  李先生向承保车辆车损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最终获得理赔款34000元。

  保险公司理赔后行使代位求偿权,起诉至虹口区法院,主张小区物业公司应对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物业公司辩称,其已委托某园林绿化中心对小区绿化进行定期养护,已尽到管理、维护义务。

  物业公司还表示,事发当日的天气状况为中雨、风力3至4级,由于天气原因导致树木倒伏,案涉事故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件,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物业须赔偿3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事发地小区绿化负有养护和管理义务,是小区树木的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提供其与某园林绿化中心签订的《绿化维护服务协议书》以证明其尽到管理义务,但该协议为框架协议,仅记载工程名称及总周期,其中并未涉及林木养护具体内容。

  除此之外,物业管理公司也未进一步举证日常检查养护记录,包括具体维护内容、日期、次数等,故不足以认定其已尽到合理的管理、维护义务。

  另外,物业公司辩称案涉树木倾倒是因天气原因导致,但物业公司主张的事发当日天气状况为中雨、风力3至4级,不足以认定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况且,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林木可能存在倾倒的情形应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防范加固措施。但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其未采取任何措施,案涉树木在该种情形下发生倾倒,物业公司存在管理过错,应对车辆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支付保险公司赔偿款34000元。

  法官: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虹口区法院法官表示,树木倾倒砸坏路边车辆、果实掉落砸伤过路行人等林木致害纠纷中,责任承担主体及过错认定是核心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首先,从责任主体来看,应当由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其中,林木所有人是依法对林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主体,而林木管理人则是指依法或依约对林木享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主体。

  本案中,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受业主委托作为小区林木的管理人,对小区内公共绿地的林木负有养护和管理义务。

  其次,从归责原则来看,本案应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林木致害纠纷采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即推定责任主体存在疏忽、懈怠的过失,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责任主体反证自己没有过错即已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否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主张已委托第三方公司就小区内林木进行养护,但该行为无法免除其自身责任。

  林木所有人、林木管理人应当尽到日常管理、维护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定期修剪枯枝、病枝,对于可能发生倾倒的林木或当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时,应当对林木采取加固措施并设置明显警示标识。

  (来源:“虹口法院”微信公众号)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政法融媒 B01小区绿化树砸坏宝马车 损失谁担? 侯艳2024-10-25 2 2024年10月2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