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说案

工伤复发后擅自到“熟人”处购药

法院:私人购药凭证不在工伤报销范围内

陈姝楠/严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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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见习记者  陈姝楠  通讯员  严文琪

  本报讯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所需费用。但工伤复发后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否所有治疗费用都能报销?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老刘(化名)在工作过程中全身被高温水烫伤,该事故被认定为工伤。数年后,老刘全身多处部位发生伤病,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属于工伤复发。在后续医治过程中,老刘听信药贩子,执意前往非正规医疗机构购买治疗所需药品,导致没有正规医院购药凭证且其公司不愿承担相应医疗费。与公司产生争议后,老刘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医疗费用。劳动仲裁委认为老刘主张的医疗费用超出工伤报销范围,未支持其医疗费用请求。老刘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经法院组织调解,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同意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青浦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无正规医院购药凭证能否进行工伤保险报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相关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刘前往私人非正规机构购买药品,该种机构没有相关合法资质开具正规购药凭证,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标准。该部分医疗费用明显超出了工伤报销范围,不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赔付。

  法官提醒,实践中,劳动者仅提供住院病历及其购买药品的收据来证明系工伤复发,而未提供相关部门确认工伤复发的证据,难以证明劳动者住院及买药所花费系因其受工伤所产生,其关于工伤复发医疗待遇的诉请往往不予支持。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其医疗费用应当在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如三甲医院)内产生,并符合工伤保险的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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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说案 A07工伤复发后擅自到“熟人”处购药 陈姝楠/严文琪2024-10-29 2 2024年10月2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