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新法讯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企业失信修复制度仍需细化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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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对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意义重大。

  强调企业人格权保护是一大亮点

  去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在接受本报《新法讯》采访时表示,“草案”的出台意味着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保护由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规定的内容更加明确具体,具有一定可操作性,能够稳定发展预期,对提振民营经济信心有重要作用。其中强调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保护,是“草案”的一大亮点。

  名誉权等人格权益不仅关乎个人名誉,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草案”明确,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的措施。王全兴认为,“草案”规定的这一司法保护措施,完善了程序法上对企业人格权保护的规定。

  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

  企业一旦失信,会产生诸多不良影响,信用修复至关重要。“草案”明确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孙宏涛教授表示,“草案”规定既体现了对失信行为的严肃处理,又给予了企业改过自新的机会。为提升信用修复的效率和效果,“草案”还提出了协同修复的概念,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这将有助于恢复企业的信誉和市场地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王全兴表示,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是一体化的,对于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和程序就可以申请信用修复。至于向哪个信息平台申请修复以及具体的修复流程等,还需要进一步制定细则予以明确。

  各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便于企业维权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情况,“草案”专设条款予以回应,要求大型企业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支付条件。

  “草案”还规定,人民法院完善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相关案件可以先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在孙宏涛看来,法院可以依法简化诉讼程序,加快审理进度,降低企业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王全兴认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采取多种渠道维权,比如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监察举报等。企业家可以自主选择维权方式,但实践中往往多渠道同时进行,因此各部门之间要信息互通,将已掌握的证据和信息及时转交给其他部门,为当事人畅通维权渠道并提高维权效率。

  需细化法律规定增进部门法之间的衔接

  “草案”目前原则性条款较多,孙宏涛认为,需要细化法律规定,增加具体的操作指南和实施细则,使法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继续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震慑效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法治环境;针对民营企业在特定行业的准入困难,提供更为具体的支持政策,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

  王全兴则表示,我国现行法中很多规定是以民营经济为对象的,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对民营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作了一定的规范。但当前主要问题是不同法律文本与法律制度间衔接条款不多,如涉及民营企业人格权保护的规定还需要增进部门法之间的衔接。“草案”仅将现有的法律资源总结梳理,但整合协调不够且缺乏具体操作指引。因此,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使“民营经济促进法”这部综合立法能够切实解决各部门法之间衔接不畅问题。 (记者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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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新法讯 B01企业失信修复制度仍需细化 朱非2024-10-29 2 2024年10月2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