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宠爱的儿子在得到父母赠送的售房款后,随着父亲的去世,母子关系迅速恶化。儿子打算将母亲送进养老院,而母亲则一怒之下将他告上了法庭。
一场关于情感与金钱的纠纷正在上演……
□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李凝未 刘思萌
卖掉房产房款全给儿子
蔡叔叔和王阿姨生了三个孩子,大儿子小刚、二女儿小丽和三女儿小红。2008年,老两口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孩子们也都成家立业,于是把儿女们召集来,商量将来养老的事情。
老两口一直格外偏爱儿子小刚。小刚是他们的第一个孩子,而且出生时王阿姨还经历了难产,因此小刚出生后,他们对这个来之不易的儿子关怀备至。
因此,与其说是和子女商量,不如说老人对自己养老的事已经做好了打算。
蔡叔叔和王阿姨提出,要把现在他们名下的房产卖掉,把售房款给儿子小刚,让他买一处新房,然后他们和小刚一起居住。
对于这一提议,小刚自然没有意见,而两个妹妹也只好尊重老人的意见,表示同意父母的安排。
因为是家庭内部的商议,当时谁都没有想到需要签订书面的赠与协议。
作出决定之后,老人就按部就班地卖掉了房子,拿到钱的小刚也很快购置了一套新房,并将父母接去同住。
父亲去世母子关系恶化
蔡叔叔和王阿姨本以为能在新房里安度晚年,但天不遂人愿,平时身体十分硬朗的蔡叔叔突然在家中倒下,送去医院也没能抢救过来。
蔡叔叔的离世给王阿姨和小刚都带来了巨大打击,低落的心情让家里长时间弥漫着低沉的气氛,由于对葬礼等一系列身后事的处理有不同意见,王阿姨和小刚爆发了激烈的言语冲突。
虽然争吵逐渐停歇,但母子之间从此有了心结。
2018年,小刚的妻子生下一个女儿,王阿姨平时也会帮忙照看孙女。
然而,两代人对于孩子的抚养观念有着巨大的差异,虽然王阿姨觉得自己也在尽心尽力,但小两口却有诸多不满。
有时王阿姨想给孙女弄些吃的,媳妇却觉得不适合婴儿而不太乐意;有时王阿姨想休息一会,儿子又嫌她不愿搭手帮忙。
不信任的种子一旦萌生,就会不经意间让双方的嫌隙越来越大。
在又一次激烈的争吵过后,儿子小刚告诉王阿姨,考虑到孩子越来越大,两代人的矛盾对孩子的成长有不利影响,因此他希望安排王阿姨到养老院去生活。
老人反悔想要拿回房款
昔日的付出和偏爱,换来的却是冰冷的“驱逐”,王阿姨感到彻底心寒了。
王阿姨觉得,当初将卖掉房子的钱给儿子小刚,就是为了换取他对父母晚年的照顾。如果说小刚未能赡养父亲是因为意外,那么现在提出要将她送去养老院,显然就是在逃避责任了。
王阿姨前来咨询律师: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让小刚把钱还回来?
了解事情的原委后我们认为,王阿姨当初将售房款赠与小刚是附带条件的,条件就是小刚需要对父母尽到赡养责任。而现在小刚却要将王阿姨送去养老院,没有达成赠与的条件,赠与是可撤销的。
于是,王阿姨将儿子小刚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小刚归还当初卖房的部分房款。
法院判决支持部分归还
在庭审中,由于当初没有签订书面的赠与协议,王阿姨只得申请二女儿小丽、三女儿小红作为证人,到法庭对当时赠与售房款给小刚并附带条件的事实作出证明。
王阿姨还拿出了当初的房屋出售合同、售房款流水以及给小刚的转账记录作为证据。
考虑到本案没有书面的赠与协议,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以及证人进行了充分的询问。
在经历了细致的法庭调查之后,法院最终认为,虽然大儿子小刚和父母没有书面的附义务的赠与协议,但结合双方的陈述及相关证据、证人证言,原告和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附带条件的赠与。
也就是说,蔡叔叔和王阿姨当初赠与小刚所附带的条件,就是需要小刚和他们同住,对他们尽更多赡养义务、照顾义务。
虽然前期小刚曾短暂履行过赡养义务,但现在因为蔡叔叔去世,王阿姨和小刚夫妇关系恶化,小刚不愿和王阿姨同住,并决定将王阿姨送到养老院,属于没有妥善完成接受赠与时附带义务的表现。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小刚从售房款中获得的利益、前期为父母支付日常支出、医疗费等花销,以及房价变动等因素,最终酌情判定儿子小刚需要给王阿姨80万元。
律师解析
实施赠与可以附加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撤销权,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蔡叔叔和王阿姨是赠与人,大儿子小刚是受赠人。虽然没有书面赠与协议的存在,但在庭审中通过各项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口头赠与协议。
在该赠与协议中,赠与标的是蔡叔叔和王阿姨房屋售房款,而完整拿到该售房款是存在条件的,即两位老人和小刚同住,同时小刚需尽到赡养、照顾义务。
小刚前期对父母尽到了赡养、照顾义务,并且和父母同住,但考虑到赡养、照顾义务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这些并不构成达成赠与条件的标准。后期他与母亲王阿姨关系恶化,想将她送至养老院,这直接构成附义务赠与的可撤销事由,这也是法院最后酌情判定小刚偿付的理由。
此外,在家事案件中还需要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老有所养、老有所安。
本案中,虽然不存在书面的附义务的赠与协议,但综合考虑当初大儿子小刚的购房背景,蔡叔叔和王阿姨当初将售房款赠与给小刚始终蕴含着朴素的“养儿防老”的寄托,希望大儿子小刚能够让老两口安度晚年。
即使是在父母与子女之间,赠与同样是一个可以附带义务的约定,子女如果在接受赠与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赠与方可以撤销或主张违约责任。
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纠纷,在涉及家事纠纷时,法律权威、定分止争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
赡养父母既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为了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