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楚
进公司的时候明明是和公司签的合同,突然有一天公司说:“你不是本公司员工,你的岗位已经被外包了!”被“外包”劳动者的权益究竟该如何保障?
近期,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劳务外包用工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
保洁服务托管 员工属于哪家公司
林某于2013年8月13日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在2013年8月13日至2018年12月1日期间先后签订了五份《临时清洁工劳务协议》,约定由林某负责公司环境卫生和日用品购买及管理。2013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A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林某工资。
2018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A公司与B公司先后签订四份《日常保洁服务托管合同》,约定A公司将日常保洁服务外包给B公司,B公司为A公司安排保洁。2018年12月至2022年8月期间,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林某工资。
后来,林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最后工作至2022年8月19日。
因A公司未为林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林某为了补缴社保费而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A公司之间于2013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林某称,她每天的上班时间为8点至17点,每周做五休二,每月工资2000多元。在A公司工作九年多了,工作内容一直没变过,当然是与A公司有劳动关系。
A公司辩称,林某是从2013年8月13日开始为A公司提供清扫服务,但是她上下班不需要考勤,公司也不管理她,其工资按天计算,没有其他福利待遇,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而且,2018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四份《日常保洁服务托管合同》,由B公司安排其至A公司处工作,这段期间林某是B公司员工,与A公司没有关系。
法院判决认定 劳动关系未变动
闵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般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否符合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对价的交换形式、是否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在2013年8月13日至2018年12月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双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次,林某为A公司提供保洁劳动,并按月收到该公司所发的工资,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力的交换形式。最后,林某在A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工作,受其监督、管理、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符合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依附性、财产从属性等特征。故应当认定林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2018年12月2日至2022年8月19日期间,林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支付方式均未发生变化,且虽然A公司与B公司签订托管协议,但林某并未与B公司签订过任何协议,故无法证明林某与B公司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综合上述情况,该期间双方劳动关系没有发生变动,仍应认定林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合有关证据,闵行区法院判决确认林某与A公司之间于2013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闵行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