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政法融媒

ICO、以太币……当法律遇到新技术

潘喆

本文字数:1596

  □  潘喆

  “不知有汉,无论魏晋”。

  大学时,第一次听朋友谈论公司如何开展数据搜集时,我不禁发出了如此的感叹。

  技术的发展在短短几年间就已经超过了人类社会上千年走过的路。那么,传统的法律是否还能应对新的情况?

  “ICO”是什么

  “法官,我委托被告到境外作ICO投资,现在他们把我投资用的以太币弄丢了,我要求返还!”四个案件的投资者在起诉状如此写道。

  当时,作为二审协助法官处理这四个案件的法官助理,第一次看到起诉状的时候简直一脸问号。

  阅卷之后,才理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原、被告是虚拟货币投资群的群友。2018年年初,被告在微信群中发布了一个国外ICO的投资项目。经沟通,原告将以太币转至被告钱包,被告又将收到的以太币转到了境内一家专门负责境外虚拟货币投资的A公司当中。

  2018年7月,因其他原因,A公司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告投资的以太币不知去向。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以太币作为金融投资标的物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原告以太币。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尽管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理清,但还是有很多问题难以理解。ICO是什么?以太币不是全程在链上留痕的吗?为什么会丢失?如果返还,是否能够折算成人民币?

  一连串的问题随之而来。

  哪种处理观点最合理

  我检索了好一会儿,终于了解到ICO是Initial Coin Offering的简称,即首次代币发行。常规的操作方式是投资者以以太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向项目出资,而项目方会向投资者发行一种全新的虚拟货币作为交换,如果ICO项目取得成功,则项目中新发行的虚拟货币的价值也会上涨,投资者由此获利。

  又是一个新领域!于是,从区块链的发展到比特币、以太币的诞生,从挖矿、去中心化这类基础概念到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以及现行法律的规定,在不断的整理中,本案问题的主要争论渐渐浮出水面。

  在承办法官的指导和提示下,我归纳出了委托协议有效说、委托协议无效说以及移送公安机关说等几种主要的观点。由于缺少明确的规定,各种观点都有支持者,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那么,哪种观点才最合理呢?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两条判断标准在我心中扎下了根:“第一,司法裁判必须与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相同步;第二,司法裁判必须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基点。”

  从现有的政策导向而言,投资ICO项目显然不能得到司法的肯定性评价。然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如法院认为协议无效,则后续可能涉及协议双方在缔约过程中过错的争议,进而产生是否返还以及相应比例的问题。若采纳一审法院的观点,则会产生一个悖论,投资ICO项目虽然在我国被禁止,但是投资人却可能通过判决而获得利益。由此,会否产生“不但不能禁止投资者继续投资ICO项目,反倒可能增长他们投资的热情”的可能性?

  翻阅有关论文我发现,王泽鉴教授曾指出法律上有所谓“不得主张自己之不法而有所请求”的原则。从该原则出发,合同无效后,投资人不得要求返还投资款。这也与《风险提示》《风险公告》等文件中强调的投资者需风险自负的导向相一致。问题终于有了答案,最令我高兴的是,合议庭肯定了我的观点。

  在现实和法律之间搭建桥梁

  “这是不错的案例,你可以试试看把里面的争议焦点整理一下形成调研文章。”承办法官启发我。

  在承办法官的鼓励和支持下,我以这四个案子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为基础,搜集整理了类案中遇到的其他关联问题,形成了以《困境与求索:虚拟货币纠纷的裁判路径——以委托投资ICO纠纷为切入》为题的文章,并最终被《法律适用》所刊登。更巧合的是,文章发出的当月,有关部门就出台了关于委托投资ICO项目的规定,我们文中的观点和规定是一致的!

  如何在现实和法律之间搭建起一座桥梁,这个问题推动我,推动每一个司法人员理解新技术、学习新技术并不断思考法律的应对方式。我相信,我们有足够的智慧和能力来处理新技术引发的纠纷,并交给人民一份公正的裁判!(来源:“上海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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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政法融媒 B01ICO、以太币……当法律遇到新技术 潘喆2024-11-08 2 2024年11月0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