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肖嘉楠
120万元定制的坦克道具,在拍摄完毕后,却被当废品卖掉了,谁该为此负责?影视道具并不是随手捡拾的物品,但对影视制作公司来说,由于权属不明、管理不当等原因,如何科学管理数量庞大的道具一直是一个难题。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道具“失踪”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客户将百万道具当废品买了
上海某电影公司拍摄电影时以120万元的造价定制了两辆坦克道具,拍摄完毕后为便于保管,其将道具的所有权转移至上海某疆公司名下,并放置在上海某都公司园区内。某疆、某都公司都是该电影公司旗下的子公司。
某日,从事相关行业的季某前来某都公司展区处商谈合作项目,负责接待他的许某则是电影公司与案外人共同设立的上海某湾公司员工。当时,季某在许某陪同下,在园区参观时看到了案涉“坦克”停放在空地上,便询问起该坦克的来历。得知是电影拍摄完毕后闲置的道具,便产生了将坦克运走变卖废品的想法。于是季某便将坦克卖给了废品站,很快事发。某疆、某都两公司找到季某要求赔偿未果后,遂以季某和许某为被告,诉至松江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损失120万元。
法庭上,原告认为两被告是共同侵权,应当承担12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季某是侵权行为的实际实行者,而许某并非原告方工作人员,没有“坦克”处分权,却在季某询问时,回复点赞和呲牙两个许可表情,所以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对于坦克价值,原告认为虽然电影已经拍摄完毕,但“坦克”仍可用于展览、租赁以及今后类似题材电影拍摄等用途,主张应按造价赔偿。
两被告认定道具坦克只值废品价格
季某认为,许某在电影公司旗下的某湾公司具有一定职务,作为电影公司派出的代表在园区接待自己,其作为外来人员,自然会认为许某是园区的负责人。所以才向许某询问是否可以运走“坦克”,许某不仅没有表明自己无权处分坦克,还发了具有肯定意味的微信表情,自己才运走。对坦克价值,季某认为该坦克是为拍摄电影专门定制的道具,电影拍摄完毕后就没有用了,只值废品回收价格。
许某辩称,其回答季某的话“你想要吗”是一句反问句,表示奇怪,不知道季某要这个道具是想作何用途。季某是合作方,其在微信聊天这一非正式场合发送的呲牙和点赞的表情只是一种客气的表示,而非许可。坦克价值,其同样认为坦克已经没有用了,闲置在园区还占用场地。
在法官释法说理和主持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季某按照原告要求的技术标准定制两辆坦克道具重新交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