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为规范本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管理,保障参与者人身安全,促进高危项目健康发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明确,经营高危项目,不得超越许可范围经营,鼓励有条件的高危项目备案场所开展“人防+技防”安全预警场景应用的先行先试。《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高危项目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高危项目场所所在地的区体育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经营者应当依法于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证照。
《办法》明确,经营高危项目,不得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应当于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救助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安全救护制度,运动参与者安全须知,场所负责人和相关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照片等。
应当告知参与者高危项目可能危及安全的事项以及对参与者年龄、身体状况、技能水平的特殊要求,提醒参与者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采取重点关注、劝阻等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应当保证经营期间配备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前述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每次带教学员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数量;救助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达到合格标准。
同时应当留存监控录像日志30日备查,并且及时、主动提供监控录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检查、调查;发生突发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救护措施,并且立即向场所所在地的区体育、公安等部门如实报告,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损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办法》提出,备案场所调整开放模式、经营高危项目的,备案主体应当向原备案机关注销备案,经营者应当在经营高危项目前取得经营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备案场所经营高危项目。经查证属实,由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项目进行查处。
《办法》还明确了体育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监督检查职能。明确执法人员对高危项目场所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人数不少于两名,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备案主体有权拒绝。
此外,《办法》还提出,本市支持高危项目场所数字化转型,提高信息化水平。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高危项目场所接入“一网通办”平台,为市民提供信息查询、预约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其他高危项目场所按照统一数据标准予以接入。体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危项目管理平台,逐步将高危项目场所开放服务管理信息数据以及相关部门涉及高危项目的监管数据予以接入。
另外,《办法》明确,造浪池、冲浪池、模拟滑雪场等游艺类、模拟类场所;供不满三周岁婴幼儿使用的水育类场所;供个人、家庭生活使用且不对公众开放的场所;体育、公安、消防等单位自有且仅供专业训练等使用的场所不适用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