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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王葳然

本文字数:667

  □  见习记者  王葳然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经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本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以及取消标准后相关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事项。

  记者从《通知》看到,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按照上述规定,本市取消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其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未作调整,如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仍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根据《公告》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同时,本市适用与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据悉,《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公告》和《通知》规定的可适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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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头版 A01上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王葳然2024-11-19 2 2024年11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