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王款
“黄昏恋”承载着老年人对于幸福生活的追求。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剧和社会观念的转变,近年来“黄昏恋”现象越来越普遍。在司法实践中,因涉及到子女继承、财产纠纷等问题,老人因再婚而产生的各类纠纷屡见不鲜。
比如,年过八旬的赵大爷在妻子离世数十年后遇到了张阿姨,相处后两人确认了恋爱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张阿姨萌生了再婚的想法。双方将这一想法和子女们进行了沟通后,结果赵大爷的儿子小赵强烈反对。
为了得到张阿姨长期稳定的陪伴与照顾,赵大爷瞒着儿子卖掉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后,向张阿姨转账80万元并附言“彩礼”。然而,此后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关系恶化,再无联系。赵大爷一气之下将张阿姨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张阿姨返还80万元。
说法>>>
● 恋爱期间可以用礼物表达感情,但大额财产支出需谨慎
能邂逅一段两情相悦的“黄昏恋”,不仅能让晚年生活更加幸福,也能让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得以圆满。但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老年人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也应当保持警惕,若恋爱中涉及大额财产转出,应当及时与家人进行沟通。如果该大额财产支出为必要支出,也应尽可能留存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
● 同居关系不等同于婚姻,但同居也会产生财产纠纷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不能以夫妻名义向对方主张财产分配权、扶养权和继承权等权利。对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只有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纠纷,法院才予以受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现实中,为了避免结婚带来的麻烦,非婚同居、搭伴养老是一些空巢老人经常选择的陪伴方式。但受各种原因影响,双方同居期间同样会产生财产问题,分手后也可能产生财产纠纷。
在此建议,为了避免发生经济纠纷,必要时老人可通过协议明确同居前各自的财产、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性质和归属等。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在特殊节日、纪念日等转账给另一方的款项、转账时明确备注是表达爱意的款项,一般情况下认定为赠与行为,在分手后没有返还的义务。但当转账款项性质被认定为借款或彩礼的,则视情况予以返还或部分返还。
● 纠纷隐患无法彻底消除,但可以早做预防
“黄昏恋”中的财产问题往往是老年人幸福再婚的最大阻碍,对此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来尽量避免:
婚前财产公证。对于权属易混淆的一方婚前动产,例如玉器古玩等,可以选择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权益,避免纠纷。
夫妻财产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提前选择约定财产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选择约定财产制的默认为法定财产制,即适用法律对夫妻财产的相关约定。老年人可以在婚前选择约定财产制来规避相关风险,维护家庭和谐。
设立遗嘱。父母再婚后,财产继承问题往往容易引发家庭矛盾。就此问题,再婚老人双方可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对继承事宜提前作出安排,避免把麻烦留给子女,也可以减少子女对父母再婚的抵触情绪。同时,子女也应当在生活上、精神上多关怀、照顾父母,不要过于看中财产,要本着相互理解、尊重的态度,加强沟通,理解并支持父母做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