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林雨佳 陈诗若
“孩子在学校里被同学推倒了,撞出了脑震荡,对方家长和学校都要承担责任!”
“孩子之间玩闹,我家孩子也不是故意的,我们愿意赔偿医药费,但事情发生在学校,学校也应当承担责任。”
“事发突然,老师立马就去制止了。事故发生后,学校也第一时间联系家长,将孩子送医,并组织双方家长协商,尽到了安全教育管理义务,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段对话发生在普陀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校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中。
打闹致一人脑震荡
二年级的小李和小韩课间时在走廊上追逐打闹,其间,小李推搡小韩,致小韩后脑撞至护栏引发脑震荡。事后,小韩父母将小李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为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法官多次观看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发现小韩被推搡摔倒事发突然。学校在事发后也立刻联系家长并将受伤孩子送医;同时提供监控视频,积极组织双方家长调解,开展善后工作。
此外,法院也了解到,该学校在校园日常生活中会定期开展校园安全主题讲座和班会,张贴校园安全内容的海报,已经履行了正常的安全教育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学校充分尽到了安全教育、管理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小韩家长撤回了对学校的诉讼,小李家长赔偿小韩各项损失共计3500元,并向小韩赔礼道歉。
责任应该如何认定?
校园意外伤害事件时有发生,部分家长认为孩子送到学校之后,学校就应当对孩子的安全负责。
依据《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学校作为学生学习和成长的重要空间,应对学生安全负责,但这并不意味着当校园事故发生后,必然由学校承担所有责任。
若孩子因学校设施设备不安全、教育管理不完善等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学校产生事故的场所和基础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在校园安全方面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和警示,在事发时及时制止、疏散,事后积极送医并联系家长等,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就不应当对学校过于苛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