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法学院

北大环境法前沿论坛“中国环境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综述

聚焦环境法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

朱非

本文字数:1425

  日前,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承办的北大环境法前沿论坛“中国环境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行。与会专家围绕环境法的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展开研讨。

  生活环境应属于公众共用物

  武汉大学教授,福州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讲座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原会长蔡守秋认为,生活环境应属于公众共用物,即具有非排他性的共用物,实际上是所有生命体共用共享之物。环境法学的两大基础理论是生态化理论和共用物理论,前者取得了重大进展与成果,后者则尚处于初步研究阶段。未来,环境法学的共用物理论与生活环境保护法研究会得到很大发展。

  运用系统视角设计环境法具体制度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王曦教授认为,研究环境法时需要注重两点问题:一是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在对环境法具体制度进行设计时,应当注重运用系统视角,重视制度设计和改革的“三性”。二是构建讲求系统性、协同性的环境治理模型。整个环境治理过程的核心是价值选择,在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利用问题上平衡各方利益,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

  环境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天津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院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孙佑海重点论证了环境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他认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当围绕污染防治制度、生态保护制度、绿色发展制度、独特的法律责任制度和特殊的诉讼制度等重要法律制度展开。现代环境法具有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充分理由和特殊法律价值。

  环境法是发展变化的实践性法律部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表示,环境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实践性法律部门,环境法学科为解决环境问题而生。虽然环境法研究具有阶段性,但研究者应当具有预见性,以发展的眼光展开理论研究。需要正确认识理论研究与具体制度发展的关系,注重理论研究为制度改革和发展提供基础和引导作用。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和广泛性决定了环境法对传统法律学科的突破,应当勇于创新,努力寻找新方法、新路径解决环境问题。

  关注环境法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和综合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汪劲认为,环境法学在中国的诞生具有极强的时代背景与历史诱因,环境法学产生的前提是由现实问题催生的大量环境立法。在环境法的未来发展中,要注意环境法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和综合性,注意其领域法的基本属性和特性。他表示,研习环境法的路径有两条,一是环境法学的学习要重视基础传统法律的学习;二是不必拘泥于本学科的思想方法,应以不设边界、海纳百川的态度进行理论研究。

  应当建构ARI模型下的“新环境法学”

  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明远表示,环境法最初是为应对环境危机而生的问题对策法,但对策法学具有天然的局限性,环境法学研究应当上升到具有普遍适用性与理论抽象性的层面。其次,环境法学基于传统法学产生,又超越传统法学,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用AR I模型表达,即环境法学的应用(Application)、改革(Reform)、创新(Innovation);环境法是各种传统法律规范在环境社会关系领域的特殊呈现与有机结合,既有相对独立性,又与传统法存在共性交集。再次,应当建构和发展AR I模型下的、基于乃至超越对策法学和传统法学的“新环境法学”。他介绍了“环境-法律-法学”系统分析框架,认为环境法的发展实际上经历了从规范主义到功能主义再到新规范主义的进程。  (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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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学院 B02聚焦环境法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 朱非2024-12-04 2 2024年12月0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