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问题古已有之。中国古代法律中虽没有家暴的罪名,更没有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但不代表古人就对夫妻互殴甚至互杀之类的案件漠然无视,或者简单当作家庭内部矛盾处理了事。
在没有“反家暴法”的古代,女性是怎么面对“家暴”的呢?
秦汉
殴打妻子要处刑
秦国法律规定,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齐平地位。丈夫通奸,妻子将其杀死免罪。
丈夫殴打妻子,导致撕裂她的耳朵,或折伤她的四肢,与一般人互相斗殴,导致伤人颜面躯体一样要处刑,并不因为女性的悍妒或者其他任何理由减罪。
在对妇女再嫁的问题上,秦汉时期也较为宽容。汉代妇女改嫁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甚至多次改嫁。
即使在重视名分的皇家,也并不太在意女子改嫁。汉武帝的母亲王娡,本来已经嫁给了一个叫金王孙的人,并生下一个女儿。后来其母臧儿为了求取富贵,强行将王娡从金家接走,送入当时还是太子的汉景帝刘启宫中。王娡为刘启生下了三女一男,其中的儿子就是后来的汉武帝刘彻。汉武帝即位后,并不以母亲曾嫁给别人为耻,还亲自到同母异父的姐姐家中相认,令其与母亲、已经贵为太后的王娡团聚,并给与封号与采邑。
三国
因家暴被判处死刑第一人
刘备西进益州取代刘璋后,当时执掌内务的诸葛亮制定一部法律,叫《蜀科》。其中规定,男人如果对女人实行家暴,法律必将严惩。如果官员和将士家暴,惩罚力度会更大。
史书记载,公元234年正月一天,都乡侯刘琰的妻子胡氏进宫向太后祝贺新春。新春官员妻子或母亲去后宫向太后祝贺新春一直是蜀汉不成文的规矩。太后十分喜欢胡氏,留她在宫中住了一个月。胡氏长得美,刘琰怀疑她和后主刘禅私通。待胡氏回家后,刘琰对她严刑拷问,让500个士兵打她,并用鞋子打其脸,然后休妻,并将胡氏赶出家门。受尽委屈的胡氏将刘琰告上执法部门,控告刘琰家暴。刘琰家暴罪证据初步认定确凿,因此被捕入狱。
刘禅最终判决“卒非挝妻之人,面非受履之地”,意思是说,“士兵不是给你用来打老婆的,脸也不是给你用鞋子抽的。”刘琰因此被判处死刑,并且暴尸街头。
刘琰在蜀汉当然属于高级官员。一名高官因家暴而被判决死刑,这是中国古代有据可考的第一例,刘琰也成为中国历史上因家暴而判决死刑第一人。蜀汉从法律上明文规定保护妇女尤其是妻子的权益。但此后,蜀汉官员妻子包括母亲入朝庆贺的仪式被取消。
魏晋南北
女子伤害丈夫处罚更重
魏晋南北朝时代,资料显示当时也有关于反婚姻家庭暴力的法令,但女子伤害丈夫要比伤害一般人处罚重,此时已经出现了夫妻间处刑的差别。
在唐以前,夫妻间的暴力行为导致的刑罚规定,在一定时期内是基本没有区别的。
但伴随着“男尊女卑”等儒家思想观念的发展,渐渐有了不公平的区别。
唐
刑罚体现男女有别
《唐律》对于夫妻之间暴力行为的处罚规定有明确差别。
在《唐律》的《斗律篇》中,对于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按照“詈”“殴”“伤”“杀”四个不同的犯罪情节进行了规定。
丈夫“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且认为“杀妻,仍为‘不睦’。”
但是,“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需夫告,乃坐。死者,斩。”
封建时代的法律毫不掩饰地表达了其维护男女不平等地位的立法目的。
宋
妻告夫者“徒二年”
对付“家暴男”,历史上最出名的女子莫过于李清照了。李清照18岁时与太学生、丞相赵挺之子赵明诚结为连理。1129年,赵明诚死于湖州,一段将近30年的美满姻缘就此落幕。
也许太过美好的开始,往往会有悲伤的结局。
当时北宋灭亡、战乱不断,李清照行无定所,身心憔悴,这时,一个叫张汝舟的人出现在她身边,对她百般呵护。不久,两人结婚了。婚后,张汝舟发现李清照并不愿意将自己随身携带的文物给他,他恼羞成怒,对李清照拳脚相加。于是,李清照决心和张汝舟离婚,并告发张汝舟的欺君之罪。
但宋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就是有期徒刑2年的意思。故事的结局是李清照赢了离婚官司,张汝舟被发配到柳州,而李清照进牢狱。幸好有人出手相救,李清照象征性得坐了9天牢,总算摆脱了“家暴男”。
明清
丈夫过失杀妻无罪
丈夫殴打妻子致死,明、清法律都规定“夫殴妻致死者绞”,比妻殴夫死的处斩要轻一等。
妻子故意杀夫,明、清两朝都要处以凌迟的极刑。
妻子即使是过失杀夫,也是死罪。然而,丈夫过失杀妻,法律是不过问的。
由暴力引起的离婚,《清律例》“妻妾殴夫”条律这样解释:“盖夫为妻纲,妻当从夫。妻殴夫则妻应坐罪,离合听夫可也。夫殴妻至折伤,夫虽犯义绝而妻无自绝于夫之理,故必先审问夫妇俱愿乃听离异,如夫愿而妻不愿,妻愿而夫不愿,皆不许离异也。” (来源: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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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义绝制度
“义绝”制度是唐代强制离婚的一种措施。而“义绝”当中的许多原则,是为了制止夫妻双方互相侵害而存在的。因此,在这一层面,唐代“义绝”制度也被认为是古代防止“家暴”现象的有效措施。
所谓的强制离婚,就是夫妻一方单方面的强制性的离婚。唐代男方强制性离婚可以通过“七出”原则判定,因此“义绝”制度大多被妇女所运用,也成为了妇女应对家暴的有效制度。不论双方是否都是自愿离婚,只要官府断定了夫妻情义已经断绝,就可以强制离婚。
双方的侵害行为,能够延伸到“义绝”的程度,主要包含以下几种:一是对于丈夫而言的,丈夫如果侵害妻子家属或者与妻子家属通奸的话,就可以被妻方“起诉”。二是对于妻方来说的,妻方如果侵害丈夫家属、与丈夫家属通奸或者想要侵害夫家的话,就可以被丈夫“起诉”。三是针对夫妻双方家庭来说的,如果夫妻双方家庭发生了互相侵害行为,也可以被断定为“义绝”。不难发现,当夫妻双方的侵害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可以断定为“家暴”,从而实行“义绝”制度。
在法律层面上,“义绝”制度的确算得上是一种相对平等的制度,但是从法律条文的背后,也可以发现,这种“义绝”制度也是一种封建社会下的男尊女卑原则的贯彻。
从上述的几条条文来看,针对夫妻双方家庭的侵害行为的断定,实际上能够体现一种相对平等的原则。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只要对对方家属进行了侵害行为,就可以被断定为“义绝”,这的确能够体现出夫妻双方家庭的平等地位。
虽说从家庭层面上来说,“义绝”制度体现的是一种相对平等的原则,但是对于夫妻双方个人来说,“义绝”制度对于妻子的要求远远大于对丈夫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义绝”对于妻子的约束要远远大于其对丈夫的约束。比如从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上来说,妻子只要对丈夫有骂和伤的行为,丈夫就可以进行“起诉”,而丈夫需要对妻子有打和杀的行为,妻子才可以进行“起诉”。而从夫妻的互相侵害层面上来说,“义绝”制度当中有一条“妻欲害夫”的原则,但是却没有“夫欲害妻”的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妻子产生了想要伤害丈夫的念头,就可以构成“义绝”了。(戚风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