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金玮菁
本报讯 汽车租赁给人们出行带来便捷,但一些人隐瞒真实意图,将租赁车辆进行抵押,并以此非法获利。日前,经宝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这起合同诈骗案作出判决。
去年10月,公安机关接到某典当公司报案,该公司为客户顾某办理了抵押业务,开具当票并支付12万元,后发现该客户提交的抵押车辆所有人信息和车辆不符。
据该典当公司胡经理介绍,顾某通过微信联系其办理车辆抵押业务,并驾驶一辆极氪牌轿车来到公司,当其要求顾某出具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时,顾某表示后续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通常情况下,公司将客户提供的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提交典当协会核实真实性后,才会安排打款。但当时适逢国庆假期,胡经理便让财务先行给顾某转账12万元。国庆假期过后,典当协会工作人员告知,顾某所提供的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所有人信息与车辆实际所有人信息不符,无法办理抵押手续,这才发现被骗。
到案后,顾某交代称,其先是以300元/天的价格租了一辆极氪牌轿车,随后又联系了典当公司的胡经理,并找人PS了假证件骗过胡经理,获取12万元。据悉,顾某用其中7500元支付了车辆租金,用剩余的钱偿还前债。
原来,这并不是顾某第一次利用租车的方式进行诈骗。去年8月,顾某在某租车平台自助租赁一辆大众牌轿车,预计租车1天,费用为244元。次日,顾某找了一家车辆抵押公司,利用伪造的行驶证骗取了2.5万元,并将钱款挥霍一空。
之后,顾某便继续在租车平台上租赁轿车,通过伪造相关证件骗取他人信任,将租赁车辆抵押给他人。通过这种方式,他一共租赁了6辆车,骗取抵押款36万元,其中有2辆车已由顾某家属退还抵押款后归还租车公司,另有近30万元的抵押款尚未退赔。由于需要支付车辆租赁费用和滞纳金,顾某不断租车抵押,来维持之前的车辆租赁费和日常生活。
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租赁汽车后予以抵押,诈骗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合同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