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法学院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综述

新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构建

朱非

本文字数:1543

  日前,“新公司法实施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在上海召开。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复旦大学法学院、中国金融法治研究院承办。与会专家研讨了新公司法实施背景下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建议增加“分类改革、分类监管”制度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顾功耘以《新〈公司法〉实施背景下〈企业国有资产法〉修改的思路与方向》为题作主旨发言。他认为,应进一步明确《企业国有资产法》与《公司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修改应在个性与共性之间寻求平衡,并且应区分“出资人(股权)监管”与“国资监管”的不同性质,强化股权管理,实现从“管资产”到“管资本”的转变。他建议,增加“分类改革、分类监管”的法律制度供给,作为特别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在修改中应突出类型思考,避免对国资国企保值增值的统一要求。

  破产法修订需以公司法律制度为基础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万一以《破产法对于公司法的理念延展与制度传承》为题作主题报告。他探讨了破产法与公司法的内在联系和制度上的相互影响,并认为破产法修订需以公司法律制度为基础,注重两法间的契合。他分析了破产法对公司法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如新公司法中股东责任强化与破产法中高管责任追究的有效衔接,建议应提升职工债权在破产阶段的参与度,以保障职工权益及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建议从登记准入转向登记后的过程监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蒋大兴以《公司登记改革与营商环境促进》为题作报告。他表示,需从商事主体登记改革逐步扩展至非商事主体登记的制度构建。当前,商事登记过于侧重主体性登记,呼吁向行为性登记转变。他建议,应从自愿性登记向强制性登记转化,以解决法定代表人变更、假冒登记及强制注销登记后的企业财产管理和债务承担问题,并应重视批量公司登记。他还建议,从登记准入监管转向登记后的过程监管,放宽民生需求的市场监管,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在市场监管领域建立快速的公众需求回馈机制。最后,应优化公司登记及准登记行为的效力,迅速解决登记、备案、公告、公示等不同行为的效力统一问题。

  人合性应被视为事实属性而非法律属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梁上上作题为《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终结》的报告。他认为,传统理论下,有限公司内部股权可自由转让,不影响人合性,而对外转让则因可能破坏股东信任而受严格限制。他揭示了人合性规制的四大体系矛盾:一是股权不转让时,现行规定未考虑人合性的动态变化;二是股权内部转让虽不增加新股东,但会改变股东关系,传统理论却忽视了这一点;三是股权对外转让时,新入股东虽需其他股东半数同意,但其初始印象不可靠且多元化,制度效果存疑;四是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人合性规制未考虑股权结构对人合性的影响。他主张,人合性应被视为事实属性而非法律属性,并强调在价值取向方面,股权流通性应高于人合性。

  建构、完善商事登记与商事普及法

  复旦大学中国金融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教授季立刚以《民商有限融合论及商法体系化发展路径》为题发表主旨演讲。他认为,“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形成、变迁具有不同的历史特征,民商分立是民商合一的逻辑前提。基于历史经验与法律现状,我国应采取的民商立法模式,既不应是绝对的民商合一,也不应是绝对的民商分立,亦不应是无分轻重的民商折中论。我国可实现的商事法律立法体系应包括:一是商事基本法,规定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障、规范合法的商事行为;二是进一步完善传统的商事部门法,并应时代需求制定反映新型商事关系的部门法;三是建构、完善商事登记与商事普及法。(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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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学院 B02新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构建 朱非2024-12-11 2 2024年12月1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