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情理法

亲人下落不明可以“宣告死亡”

本文字数:749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

  法律上设立宣告死亡制度,对结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况,稳定社会经济生活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一般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限届满后,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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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情理法 B06亲人下落不明可以“宣告死亡” 2024-12-11 2 2024年12月1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