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胡蝶飞
本报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应在此次修法中完成立法,予以明确。”“建议对刑诉法进行‘结构性’调整完善,以精细的立法推动精密的司法,维护公平正义。”
适逢《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在新时代的司法背景下,刑事强制措施的修改如何契合国家犯罪结构变更、接轨国际刑事司法准则、适应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能否通过修法进一步规范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更好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近日,举行的第十五届博和法律论坛现场,与会实务理论界专家学者围绕“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这一主题畅所欲言,观点激荡碰撞。
“当前,我国刑事犯罪在结构和类型上均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东品在论坛致辞中表示,“一方面我国已逐步呈现以“轻罪”为主体的犯罪结构,另一方面依托互联网实施的新型犯罪成为主要犯罪类型,这些新的变化都要求刑事诉讼法进行适应性修正。”
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已历经了40余年的风雨征程。《刑事诉讼法》历经的三次修改无不深刻影响着国家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发展,有力保障刑事法治朝着“良法善治”不断迈进。
“要对此次刑诉法修改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增强修法信心。”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高级讲席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作“刑事诉讼法修改若干问题思考”主旨发言,他认为,“此次修法应适应新时代,拥抱新技术,迎接新形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顾永忠在作“刑诉法第四次修改重点之期待”主旨发言中表示,“我个人认为,此次修法的核心重点之一,是要明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法律地位。并对已经立法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完善。”
记者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如何规范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从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完善刑事证据的采信规则,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如何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的履行等问题,成为与会专家探讨热议的话题。
在顾永忠教授看来,刑事司法要重点解决“关键少数”。“关键少数是谁?我认为是不认罪案件的当事人。这部分案件解决好了,刑事司法公正程度将会大大提升。”
“针对认罪认罚案件,认罪认罚制度已实施六年,取得了成效。”与会专家提出,如何通过修法更好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对此,陈卫东教授建议增设一个专门程序让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双方进行沟通。他同时建议,“要赋予认罪认罚控辩双方同样的量刑建议权。”
顾永忠教授则建议在刑诉法第十五条中新增一款作为原则,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也不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当充分保障其获得公正审判。同时在相关条文当中再对其质证权、举证权、辩论权等做出对应规定。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
“刑事侦查措施中对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问题是此次修法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陈卫东认为,要通过此次修法建立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制度,以有效规避超范围、超标的查扣冻等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对此,顾永忠则更倾向事后规制。“全会决定这段话我有深刻的感触。”他建议要通过修法统一建立审查批准逮捕羁押必要性听证制度。同时强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建立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事后申诉检察听证制度等。
结合司法实践,顾永忠还建议通过此次修法,建立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建立涉企冤错案件上提一级的申诉审判机制。
陈卫东还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等刑事诉讼各环节程序提出针对性修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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