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葳然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上海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因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被市场监管部门予以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行政处罚。记者获悉,这是2015年《广告法》修订实施后,上海市场监管部门首次对该类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当事人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起一款医用隔离面罩广告审查申请,附广告样件、营业执照、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产品说明书等资料。
审查人员审查后,发现广告样件中的产品实拍图与说明书中的“硬质防护罩”、使用方法为“将产品戴在头上”涉嫌不一致,向当事人发出“请确认广告样件中的产品模特展示图是否为‘医用隔离面罩’”的补正意见。
随后,当事人进行了补正,但未对广告样件上展示图进行修改。后经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核实,确定其备案的医疗器械实物与广告样件中的展示图不一致。
据此,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不予批准,并给与警告和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广告审查既是企业的权利,也是企业的法定义务,申请人应如实向审查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落实“两个免于提交”,推进全程网办,减少企业跑动次数,缩减审批时间,更好服务企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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