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声音

优化顶层设计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吴学安

本文字数:945

  □  吴学安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42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法首次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针对外卖骑手、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作出回应。指导性案例明确,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准确作出认定。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商、网约车、外卖、快递等伴随互联网技术进步与大众消费升级出现的去雇主化、平台化的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此前,全国工商联的一份提案对新就业形态迅猛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给予关注。提案分析指出,因为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实现方式的去雇主化、平台化的就业模式,“雇佣”劳动法律关系难界定,一旦产生纠纷,解决难度增大。

  基于传统劳动关系制定的劳动法律法规无法将这一群体包容在内,导致这一群体劳动权益保护面临诸多困境,被网友形容为“有就业无门槛、有劳动无单位、有上班无下班、有报酬无工资、有伤残无工伤、有风险无保险、有问题无监管”。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缺失,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亟待补齐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短板,构建适合平台从业者的劳动保护体系,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权益。一方面,要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纳入现行劳动法保护范围,明确平台企业、劳动者和雇佣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要将新就业形态纳入已有的就业支持体系,把各类就业支持政策、公共就业补贴政策延伸覆盖到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和提供工作机会的平台企业,用好政策“呵护”新就业形态更好地生长。

  规范用工秩序,不让新业态劳动者“困在系统里”,需要完善维权保障机制和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就目前的就业服务体系而言,在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方面,主要是帮助劳动者进入传统就业形态的。而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就业服务政策要么面向失业人员,要么面向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新业态劳动者面临“两不靠”的尴尬。要改变这一困局,一方面,要将新就业形态纳入现行就业培训的框架体系,为有需要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提升就业质量和就业稳定;另一方面,要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全面纳入正式社会职业体系,进入职业资格目录,才能让从业者的职业认同感越来越强。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声音 A03优化顶层设计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吴学安2024-12-25 2 2024年12月2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