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朱静亮
吴先生虽然身患癌症,但一直在照顾住同一幢楼的老母亲。母亲因车祸住院后,他也让自己的女儿女婿前去照料,前后持续了一年多。但因为女儿怀孕,吴先生的妹妹开始接手照顾老人。仅仅三个月后,她就提出老人的积蓄花光了,起诉要求吴先生支付赡养费……
老人积蓄花光
吴先生的母亲年事已高,平时和他住在同一幢楼,日常生活起居主要由他负责照料。
吴先生自己身患癌症,而母亲又突然遭遇车祸受伤,无奈之下他只能让女儿女婿去医院照顾老人。在医院发生的费用由老人的退休金支付,不足部分则由吴先生补贴。就这样持续了10个月之后,因为吴先生的女儿怀孕需要休养,实在无法再照顾老人,吴先生唯一的妹妹便接过了照顾母亲的“接力棒”。
没想到,妹妹照顾老人才三个月就出了“幺蛾子”,提出老人的积蓄已经花光,每月开销巨大,因此她要替母亲向吴先生索要赡养费。
而吴先生对此感到十分诧异,因为他知道母亲有10万元存款,也清楚每月基本固定的花销,怎么突然就没钱了呢?
为了应对妹妹提起的诉讼,他找到我寻求帮助。
积极搜集证据
因为案件还在诉前调解阶段,还未收到诉状和证据,而且所有事情都只有吴先生一方的叙述,于是我要求他先提供照顾老人的花销及老人收入的证据。
随后,吴先生真的拿出了照顾老人的证据材料,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发票,老人的银行存折,还有一份老人与他签订的《赡养协议》。协议内容主要有两条:一是老人有10万元存款,完全用于老人自身生活;二是10万元存款如果花完,老人的赡养费用完全由吴先生和女儿承担。
因为老人是遭遇车祸导致骨折,显然不可能自己去缴费。因此我判断吴先生所说老人一直由他和女儿女婿照顾这一情况是真实的。
上述单据除了医疗费外,还包括老人的伙食费及护理费,老人因车祸住院,没法外出活动,所以除了一些零食和杂费外,不会再有其他花费,所以我也大概算出老人每个月的具体花费。再结合老人的收入状况,每年的资金缺口最多就在几千元。在吴先生妹妹接手后的几个月里,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法律规定,老人在自有存款、工资可以支付开销的情况下,不能再额外向子女主张赡养费。
吴先生还告诉我,母亲出院后,他会继续给与赡养和照顾。
调解差距巨大
到了诉前调解阶段,老人果然没有出现,而是由吴先生的妹妹作为代理人出席了调解,这个时候我才第一次看到了诉状。
诉状中提到,老人每月要花费1万多元医药费,住院至今15个月,已经花掉近15万元。老人所有的存款都已用于治疗,已经没钱了,因此要求吴先生支付老人最近一个月的医疗费用1万多元,外加每个月支付老人赡养费5000元。诉状中还提出,要求撤销老人与吴先生签署的《赡养协议》。
看到对方的诉状,我感到和我看过的单据明显不符,在情况没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一个月不可能有1万多元医疗费。于是我进一步查看了对方提交的单据,发现是把国家支付的统筹部分也算了进去。
我马上向调解法官提出:首先,统筹部分的医疗费是由国家而非个人承担的。老人每个月医疗费的个人承担部分只有1000多元。其次,每个月要赡养费的前提是老人在正常生活情况下有费用缺口。现在老人因为住院才有医疗花费,等老人出院后,根本没这么多花费,所以每个月要求的赡养费也是不合理的。最后,老人每个月才花费1000多元,而对方自己提交的证据显示老人曾有10万元存款,完全可以支付。因此,对方的三个诉讼请求根本不成立。
法官自行调查
为了应对调解不成后的诉讼,我把吴先生提供的证据认真进行了归类统计。
第一组证据是老人的收入,第二组证据是老人每个月的花费,第三组证据是吴先生自己的医疗费发票。因为吴先生罹患癌症,他自己的经济状况也会是法官考虑的一个因素。
庭审当天,老人依然未出现,由吴先生的妹妹和一位律师作为老人的代理人出庭。由于有了律师参与,对方变更了诉讼请求,除要求我方承担吴先生妹妹接手照顾老人以来费用的一半外,还要求我方每月支付赡养费,并且不再要求撤销《赡养协议》。
在法庭交锋之后,法官还自行去银行调查了老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老人曾有三笔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在吴先生的妹妹接手照顾老人后,就拿着老人的身份证把存款取走了,她还自述这笔钱是老人送给她的。
得知这个情况,我也和吴先生进行了沟通。由于吴先生的女儿生下了孩子并且恢复得不错,已经开始去医院照顾老人了,还聊到存款和诉讼的事。老人明确表示存款是用于治病的,对于起诉吴先生这件事,她原本就不清楚,也不想跟自己的儿子打官司。在得知这些情况后,我也将老人的想法告知了法院。
调解化解纠纷
到第二次开庭时,法官先当庭询问了老人的存款情况。吴先生的妹妹先是提出这笔钱是老人给她用于交医院费用的,后来又称是老人送给她的,她再借3万元给老人用于缴纳医院费用。由于对方前后表述不一,我马上反驳:她已自认这笔钱是老人给她用于交治疗费用的,而不是赠与她的。如果是赠与,她没必要在定期存款还未到期前就取出。根据之前双方提交的证据,老人的花费在扣除收入后根本不可能有3万元的缺口。
法官也看出了破绽,问道:“就算要治疗,拿一张3万元的存单就行了,干嘛要把三张存单一并取出?”吴先生的妹妹对此根本没有合理解释。
对方律师可能觉得庭审完全处于下风,就随口说老人虽然有钱,但不想动用这些钱。现在问儿子要一点,以后老人的生老病死还不是由女儿照顾。听到这里,我觉得对方已经完全暴露这起诉讼的本质是“女儿”而非“老人”,于是在庭上抛出了最后一个问题:“原告代理人这么说,是不是代表以后原告要赡养老人?”吴先生的妹妹一直支支吾吾,最后在法官的追问下才回答:“那还是要儿子女儿一起尽赡养义务的!”
到了这里,我相信法官已经看出“诉讼”并不是老人想提的,而我们也提交了足够的证据,证明老人的收入足以覆盖支出。最终,吴先生表态,同意给妹妹1000元,双方达成了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