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社会

套壳品牌灯具“进场”在建酒店

供应商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

胡蝶飞/顾家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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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顾家齐

  酒店式公寓装修,新装的大牌灯具有可能是假货?近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吴某提起公诉,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8万元。

  2023年7月,陈先生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与酒店签订合同,承包酒店式公寓的装修工作。酒店要求,装修灯具要采用×品牌或其他同档次灯具。陈先生联系吴某作为灯具供应商。

  吴某答应要求后,为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没有向×品牌商家采购,反而通知自己的灯具生产车间组装了数千只无标筒灯、射灯,同时自行购买等量带有×品牌标识的灯具“面环”送达施工现场,由施工人员进行组装和安装。

  2023年底该项目被发现,已经安装的灯具外观虽然与正常无异,但电线接线处等部位做工非常简陋,疑似假冒灯具,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施工现场从1楼至26楼共安装“问题”灯具4千余个,经鉴定均为假货,涉案金额为16万余元。

  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吴某在讯问中承认自己有意采购有×品牌标识的配件交由现场工人和无标灯具进行组合,但狡辩称购买带有标识的配件仅仅是为了装饰,灯筒主体是自己制造,也已经注册了商标和品牌,应该没啥问题。

  承办检察官认为,吴某通过自己的工厂生产出灯体,后自行购买带有×字样的面环进行组合。综合考量,该行为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吴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16万余元。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积极对吴某释法说理,吴某主动认罪认罚,并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承诺书,且缴存了十万元用于向被害单位进行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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