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政法融媒

老人“赠房养老”多年后为何反悔

张硕洋/徐红

本文字数:387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被告之间成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被告在获得赠与房屋前已经照顾原告十余年,原告对此认可而将房屋赠与被告。

  在赠与房屋十几年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回房屋,期间并未有证据表明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或双方发生过矛盾。

  原告因其自身婚姻状况变化而需要房屋,并非被告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老人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龄化社会下,个人通过合同等方式确定赡养关系,不失为社会养老机制的一种有益补充。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维护社会诚实守信的善良风俗。法律赋予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撤销赠与的权利,但不可随意撤销。

  第二,被赠与人应诚实守信、有始有终,积极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

  第三,老人签订协议前要慎重考虑,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双方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赡养关系才能长久。

  漫画:张硕洋  文字:张硕洋  徐红

  (来源:“上海高院”公众号)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政法融媒 B01老人“赠房养老”多年后为何反悔 张硕洋/徐红2025-01-03 2 2025年01月03日 星期五